依本條例徵收之出租耕地,其應給承租人之損失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逾期不具領者,經依法提存後,由地政機關逕行註銷租約之全部或一部。
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6條規定,針對徵收的出租耕地,如果承租人拒絕接受損失補償或延遲領取,地政機關可以依法提存後,直接註銷租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例,如最高行政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30號判決,地政機關在提存應給予承租人的損失補償後,可以視情況註銷租約的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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