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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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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徵收之出租耕地,其應給承租人之損失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逾期不具領者,經依法提存後,由地政機關逕行註銷租約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86條規定,針對徵收的出租耕地,如果承租人拒絕接受損失補償或延遲領取,地政機關可以依法提存後,直接註銷租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判例,如最高行政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30號判決,地政機關在提存應給予承租人的損失補償後,可以視情況註銷租約的部分或全部。

  • 徵收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提存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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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6 條規定:「依本條例徵收之出租耕地,其應給承租人之損失補償,承租人拒絕受領或逾期不具領者,經依法提存後,由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