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計劃開發之工業區內已經完成建廠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經開發機構同意其建廠之土地,其使用情形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除因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系統所必需者外,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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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開發之工業區內已經完成建廠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經開發機構同意其建廠之土地,其使用情形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除因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系統所必需者外,不予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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