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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區於收購土地或徵收程序完成後,應按工業區之規劃系統及地形,重行劃分宗地、辦理 地籍測量、編定地段、地號、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劃分時,其範圍內開發前之公有道路、水溝等,應一併整理,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前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並應於辦理完竣後報請上級地政機關備查,所需費用由開發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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