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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因配合實際需要,由開發單位興建之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及工業住宅社區內之道路、上下水道、路燈、公園、綠帶等設施暨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用地,均於完工後,產權登記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有,並由開發單位交予接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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