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因配合實際需要,由開發單位興建之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及工業住宅社區內之道路、上下水道、路燈、公園、綠帶等設施暨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用地,均於完工後,產權登記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有,並由開發單位交予接管維護。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的工業區,在配合實際需要下,由開發單位建造的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管、護坡等公共設施,以及工業住宅社區內的道路、上下水道、路燈、公園、綠帶等設施,還有社區活動中心、學校等用地,在完工後,其產權登記歸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政府所有,並由開發單位交予政府接管維護。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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