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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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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除前兩條規定者外,其產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由各該工業區管理機構代管。 前項土地,因興辦工業需要,經變更為設廠用地者,由開發機構逕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國有,由經濟部擔任管理機關,而工業區的管理機構則負責代管。如果原先的土地因為興辦工業的需要而變更為設廠用地,該土地則由開發機構進行出售給相關的工業人士進行工業建設。 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獎勵投資條例的相關法規,例如《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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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除前兩條規定者外,其產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