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納營業稅。 營利事業得申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放棄適用前項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可以免納營業稅。如果營利事業想要放棄這項免稅規定,需要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然而,一旦核准放棄,營利事業在核准後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變更。這條條文的目的是鼓勵營利事業參與政府委託的研究發展計畫,並提供營業稅的免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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