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納營業稅。 營利事業得申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放棄適用前項免稅規定。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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