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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專利法97-4

快速跳轉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97-4 條為授權條款,將海關查扣專利侵權物的申請、廢止、檢視、保證金繳納返還等程序細節,授權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辦法施行。

Q · 海關查扣專利侵權物的詳細程序在哪裡看?

在海關查扣侵權物實施辦法

依專利法第 97-4 條,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繳納返還的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實務上對應的子法是「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專利法只是大門,操作手冊在辦法裡。

白話解讀

法律條文有一種最容易被忽略的類型:授權條文。9704 條就是典型。它不規定任何實體權利,不設任何處罰,只說了一件事:「前三條的具體操作程序,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另訂辦法」。很多人看到這種條文會跳過,因為看起來沒內容。但它其實決定了一件極關鍵的事:海關查扣的真正規則細節住在哪裡。當你想知道「查扣申請書長什麼樣」「要附什麼文件」「保證金存放在哪個帳戶」「檢視查扣物需要預約幾天」,這些問題的答案不在專利法裡,而是在本條授權訂定的那本「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中。所以這條的存在意義是:告訴你往哪裡找真正的操作手冊。不會讀授權條文的人,永遠在法律的表層打轉,找不到實際執行規則的入口。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97-4 條為授權性規範,將第 97-1 條至第 97-3 條所定海關查扣專利侵權物之申請、廢止、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等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經濟部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另行訂定。本條本身不規範實體權利或處罰,功能在於建立法律與行政辦法之間的層級銜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關查扣的具體申請程序在哪裡看?

本條授權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辦法,實務上對應的法規是「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該辦法名稱。內行人提示:辦法中會規範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應檢附文件、保證金繳納方式、檢視查扣物的程序等所有專利法沒寫清楚的細節,實戰時參考辦法遠比參考本法有用。

Q2為什麼法律本身不把細節寫清楚?

因為立法院修法的速度遠慢於行政實務的需要。保證金帳戶調整、申請書格式修改、海關作業流程變動,這些事情若寫在法律條文裡,每次變動都要修法,完全不切實際。交給行政機關以辦法形式訂定,可以隨時配合實際需要調整。這是我國行政法體系的基本運作邏輯。

Q3專利法 97-4 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把海關查扣的具體操作程序授權給經濟部會同財政部以辦法訂定,本身不規範實體權利。

Q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是什麼?

依本條授權訂定的施行辦法,規範申請查扣、廢止、檢視查扣物、保證金繳納返還等所有操作細節,全國法規資料庫可查。

Q5什麼叫法律授權命令?

行政機關依法律明確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拘束力等同法律但層級低於法律。

Q6「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是哪些機關?

主管機關指經濟部(實際業務由智慧財產局承辦),會同的是財政部(海關業務由關務署執行)。

Q7海關查扣專利侵權物怎麼申請?

讀「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找申請書格式 → 備妥侵權證據 → 繳納保證金 → 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專利法母法只給原則,辦法才有實戰流程。

Q8查扣保證金怎麼算怎麼繳?

保證金金額依辦法規定(通常為被查扣物完稅價格之一定比例),繳納帳戶與方式辦法有規範,不在專利法母法。

Q9怎麼檢視被查扣的物品?

依辦法規定預約海關 → 提供身分證明 → 在海關監視下檢視。專利法 97-4 條只是授權,具體預約天數、人數限制都在辦法。

Q10怎麼找專利法授權條文對應的辦法?

讀條文識別「由 XX 定之」字樣 → 對照立法理由找辦法名稱 → 到 law.moj.gov.tw 搜尋辦法 → 下載最新版本。

Q11專利法 97-4 vs 海關查扣實施辦法差在哪?

前者是法律(立法院通過),後者是法規命令(部會訂定)。法律定原則框架不易修改,辦法定具體細節可隨實務調整。

Q12法律 vs 行政命令層級差在哪?

法律是立法院通過具最高拘束力;行政命令含法規命令(須法律授權)與行政規則(內部規範)。命令層級低於法律,違反法律者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專利法 97-4 條海關查扣實施辦法
規範層級法律(立法院三讀)法規命令(部會發布)
內容類型授權框架條文,僅指明對象具體操作程序、文件格式、帳戶、時限
修改程序立法院修法(耗時數年)部會公告修正(數月可完成)
實務查詢頻率極低(讀過知道即可)高(每次申請都要查)

專利法 97-4 條

規範層級
法律(立法院三讀)
內容類型
授權框架條文,僅指明對象
修改程序
立法院修法(耗時數年)
實務查詢頻率
極低(讀過知道即可)

海關查扣實施辦法

規範層級
法規命令(部會發布)
內容類型
具體操作程序、文件格式、帳戶、時限
修改程序
部會公告修正(數月可完成)
實務查詢頻率
高(每次申請都要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関税法第 69 条の 4(輸入してはならない貨物に係る認定手続)+ 関税法施行令による委任
韓國관세법 제 235 조 (지식재산권 보호) + 관세법 시행령 위임
中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条例,海关总署细则授权)
德國Patentgesetz § 142a + Verordnung (EU) Nr. 608/2013 (EU 海關 IP 執法統一規則)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L.614-32 + Règlement (UE) Nr. 608/2013
美國19 U.S.C. § 1337 + 19 C.F.R. Part 133(USTR/ITC delegation patter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30103 增訂)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關於前三條之具體實施內容,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10301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關於前三條之具體實施內容,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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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97-4 條規定:「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9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9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