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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2.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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