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03 條規定有限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出資額、股東姓名住所、繳款日期三項。董事未備置處 1-5 萬罰鍰。
Q · 有限公司沒有股東名簿會怎樣?
董事被罰 1-5 萬,再犯按次罰 2-10 萬
依公司法第 103 條,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所在地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姓名或名稱及住所、繳納股款的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董事未備置者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按次處 2 萬至 10 萬元。更嚴重的後果是:股東名簿是股權的法定身份證明,沒有名簿或記載不完整時,發生股權糾紛將無法舉證自己的股東身份與出資額。
你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但你怎麼證明?口頭說的不算,合約影印本不夠,銀行匯款紀錄只是間接證據。真正的法定證據是股東名簿。這條要求每一間有限公司都必須在公司所在地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三件事:每個股東出了多少錢、叫什麼名字住哪裡、什麼時候繳的錢。聽起來像基本的公司行政,但在股權糾紛爆發的那一刻,股東名簿就是法庭上決勝的文件。你說你出了兩百萬?名簿上寫多少?你說你是股東?名簿上有沒有你的名字?沒有名簿或名簿紀錄不完整的公司,等到打官司的時候會發現自己連最基本的事實都證明不了。董事不備置的罰鍰跟章程一樣:第一次一到五萬,再犯按次二到十萬。
股東名簿是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3 條應強制備置於公司所在地的法定文件,記載各股東出資額、姓名或名稱及住所、繳納股款日期三項資訊,作為股東身份與出資狀態的法律推定基礎,是股權糾紛訴訟中最核心的舉證文件。
兩者都重要但功能不同。主管機關的登記資料是對外公示效力,股東名簿是公司內部管理文件。如果兩者不一致(例如名簿已更新但登記沒變更,或反過來),應該盡快讓兩者同步。對第三人的效力以登記為準,股東間的權利義務則名簿的參考權重極高。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登記資料跟名簿不同,這通常意味著有股東異動沒有完成登記程序。及時補辦變更登記比事後被主管機關糾正好得多。
可以。股東名簿是公司應備置的文件,股東有權查閱。如果董事拒絕,股東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公司提出。實務上,很多小型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以「名簿放在會計師那裡」或「正在整理中」為由拖延,但這些都不是合法拒絕的理由。內行人提示:查閱名簿時,注意核對三件事,你自己的出資額對不對、所有股東的人頭數對不對、繳款日期對不對。這三個數字在未來可能的股權糾紛中都是關鍵證據。
公司法定備置文件,記載股東出資額、姓名住所、繳款日期,是股東身份的法律推定基礎,股權糾紛時的核心舉證依據。
規定有限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三項事項,董事違反處 1-5 萬罰鍰,再次拒不備置按次處 2-10 萬。
有限公司中對外代表公司並執行業務的董事,依公司法第 108 條選任,是違反名簿備置義務時的處罰對象。
對股東身份與出資額有法律推定效力,主張名簿記載不實者負舉證推翻責任,舉證負擔極重。
收集股東出資憑證、身分證明、繳款收據,依三項要求製表,備置於本公司,每次股東異動後一週內更新。
最直接方法是調閱公司股東名簿。若名簿沒登載,需綜合匯款紀錄、股東同意書、章程、設立登記文件補強舉證。
代表公司之董事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再次拒不備置按次處 2 萬至 10 萬元,且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書面通知董事請求更正,提供出資證據文件。董事拒絕時,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權存在之訴,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有限公司(103 條)記載出資額、姓名住所、繳款日;股份有限公司(169 條)記載股數、股票號數、取得日期,且可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
名簿是公司內部管理文件,對股東間有強推定力;登記資料對外公示,對第三人有絕對效力。兩者應同步但功能不同。
| 比較面向 | company_law_103_limited | company_law_169_stock |
|---|---|---|
| 適用對象 | 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 |
| 記載事項 | 出資額、姓名住所、繳款日期 | 股東姓名住所、股數、股票號數、取得日期 |
| 備置地點 | 本公司 | 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
| 未備置罰則 | 董事 1-5 萬,再次 2-10 萬 | 董事 1-5 萬,再次 2-10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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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應調查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一、股份總數,已否認足。 二、各認股人第一次股款,已否繳足。 三、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條各款所列事項,是否確當。 董事及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中選出者,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前項之調查報告。
兩合公司解散後,得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決議,選任清算人。 無前項決議時,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清算。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其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其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在第一項第二款「住所」二字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其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將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且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其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鑒於原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股單之規定已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一款所定「及股單號數」。 二、配合法制體例,原第二項「連續拒不備置」修正為「再次拒不備置」;「按次連續」刪除「連續」二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董事及監察人,應調查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 一、股份總數,已否認足。 二、各認股人第一次股款,已否繳足。 三、第八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條各款所列事項,是否確當。 董事及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中選出者,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前項之調查報告。
兩合公司解散後,得由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決議,選任清算人。 無前項決議時,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清算。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及其股單號數。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在第一項第二款「住所」二字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第二項「公司負責人」改為「代表公司之董事」。將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且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處罰,修正第二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並採連續罰。
一、修正第一項: (一)配合法制作業用語,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鑒於原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股單之規定已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一款所定「及股單號數」。 二、配合法制體例,原第二項「連續拒不備置」修正為「再次拒不備置」;「按次連續」刪除「連續」二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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