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證交7:
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II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aaaasha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外和不特定人募集設立資金(證交§7)
aaaasha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證交法第七條第一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