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32 條(募集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13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證交7:
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II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aaaasha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外和不特定人募集設立資金(證交§7)
aaaasha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證交法第七條第一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