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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2 條(募集設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2.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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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證交7: 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II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aaaash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對外和不特定人募集設立資金(證交§7)
aaaash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證交法第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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