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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32 條(募集設立)

  1. 1.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2. 2.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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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2 條規定,發起人未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對外募足,並得依第 157 條發行特別股,是募集設立程序的入口條文。

Q · 發起人認不完股份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132 條第一項,發起人未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對外募足之。一旦走向募集設立,後續須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第 133 條)、公告招股章程、設定代收股款銀行、發起人自行至少認購四分之一。第二項並開放募集時得發行特別股(準用第 157 條),用以區分發起人與外部投資人之權利義務。

白話解讀

發起人自己吃不下所有股份的時候怎麼辦?這條給了一條明確的路:對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兩種模式,「發起設立」就是發起人自己認完所有股份,「募集設立」就是發起人認一部分、剩下的向外部投資人招募。聽起來像是一個「備用方案」,但它其實劃出了一條重要的分界線。一旦走上募集設立的路,後面跟著的是一整套嚴格程序:要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第 133 條)、要公告招股章程、要設定代收股款銀行、發起人自己至少要認四分之一。這不是「想募就募」的事,是需要監理機關點頭的事。第二項還開了一個口:募集的股份可以發行特別股。這代表你可以用不同的權利條件來吸引不同類型的投資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3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入口規範,明定發起人未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時,負有對外募足之義務,並承接第 133 條以下之公開招募監理程序。本條同時授權募集階段得發行特別股,作為股權架構設計工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32 條是什麼?

規定發起人認股不足時須對外募集,並可發行特別股,是募集設立的入口條文。

Q2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差在哪?

發起設立發起人自認全部股份,程序快;募集設立對外招募須證券主管機關核准,門檻高。

Q3募集設立要先做什麼?

先擬訂招股章程及營業計畫書,依公司法 133 條申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Q4募集時可以發行特別股嗎?

可以。依公司法 132 條第二項準用第 157 條,但條件須先載入章程。

Q5發起人最少要認多少股份?

依公司法 133 條第二項,發起人自行至少認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四分之一。

Q6找親友認股算募集設立嗎?

若僅私下對特定人,較接近發起設立;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才落入募集設立監理。

Q7募集設立要多久?

證券主管機關審核加上創立會召開,實務上至少數月,比發起設立慢數倍。

Q8未經核准公開招股有什麼後果?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可處刑事責任及行政處罰,募集所得須返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nameoption_a_valueoption_b_nameoption_b_value
認股來源發起設立發起人自行認足全部第一次發行股份募集設立發起人認部分,剩餘對外公開招募
監理機關發起設立僅須經濟部設立登記募集設立須先經金管會核准 + 經濟部登記
程序時程發起設立1-2 週可完成募集設立通常 3-6 個月以上
發起人連帶責任發起設立依第 155 條負連帶責任募集設立同樣負連帶責任,並擴及對認股人之資訊義務
創立會程序發起設立不需召開創立會募集設立依第 143 條強制召開創立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 57 条(設立時募集株式の引受けの申込み)/ 第 25 条第 1 項第 2 号(募集設立)
🇰🇷 韓國상법 제302조(모집설립의 설립경과 보고) / 제301조(모집설립의 절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 78 條至第 81 條(募集設立程序,2024 修訂版第 92-96 條)
🇩🇪 德國AktG § 30 a.F.(Sukzessiv-/Stufengründung,1965 年 AktG 改革後僅保留 Simultangründung,現代德國股份公司不再採募集設立)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s L225-2 à L225-11(constitution des sociétés anonymes avec offre au public)
🇺🇸 美國無直接對應;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2 允許 incorporator 設立,公開募股階段適用 Securities Act of 1933 註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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