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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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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2. 2.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3. 3.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發起設立最後一步:發起人認足股份後須立即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監察人,出資除現金外亦可用財產、技術抵充。

Q · 我可以不用現金,只用技術或專利入股當股東嗎?

可以,公司法 131 條第三項允許技術出資

依公司法第 131 條第三項,發起人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股款。107 年修法後正式納入「技術」,等於開放專利、軟體系統、Know-How 作價入股。但前提是估價必須經會計師鑑價,且該技術須與公司事業相關;估價灌水會觸發公司法第 9 條資本不實的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股份有限公司從紙上構想變成法律實體的臨門一腳,就在這條。發起人把第一次要發行的股份全部認完之後,必須做兩件事:把錢繳進來,然後選出董事和監察人。繳完錢、選完人,公司才真正有了可以運作的骨架。但真正讓這條變得有趣的是第三項:出資不一定要用現金。你有一項專利、一套軟體系統、一塊公司需要的土地,都可以拿來抵充股款。107 年修法前只能用「財產」,修法後加入「技術」,等於打開了一扇門:你可以不掏一毛錢,用你的腦子入股。但這扇門不是隨便走的,技術估價的公允性會被嚴格審視,估太高就是虛增資本,法律後果很嚴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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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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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31 條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