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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2.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3.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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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起人認足第1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發起設立 II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III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發起人亦適用技術入股
aaaasha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發公司 發起人自己吃下了所有股份
lyt41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經濟部102.8.16經商字第102020096260號函 抵繳股款財產必須為股東所有,並將所有權移轉公司。另「提供一定期間之土地使用權」並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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