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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2 條(撤回認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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