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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2撤回認股

快速跳轉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2 條給認股人兩個計時器: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須繳足、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須召集創立會。逾期任一條件,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Q · 繳了認股款後發起人拖延,可以把錢拿回來嗎?

可。三個月或兩個月一到就能撤回

依公司法第 152 條,認股人享有法定撤回權: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股款仍未收齊,或股款繳足後發起人逾兩個月未召集創立會,認股人即可單方撤回認股、請求退還股款,不需發起人同意、不需法院裁定。但依第 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即不得再撤回,這個退場窗口是有終點的。

白話解讀

繳了認股款,然後呢?等。等發起人把所有股款收齊,等他們召集創立會。但法律不會讓你無限期等下去。本條設了兩個計時器:第一個是「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必須繳足」,第二個是「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必須召集創立會」。任何一個計時器到期而發起人沒有完成對應的事,認股人就可以撤回認股,把錢拿回來。這是法律給認股人的退場機制。你不需要發起人同意,不需要上法院,不需要任何理由。時間到了,你就有權走人。背後的邏輯是:你交出去的錢不是捐款,是有對價的認股行為。如果發起人在合理時間內無法完成設立程序,你沒有義務繼續被綁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2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認股人撤回權:當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三個月)或創立會召集(兩個月),認股人取得單方終止認股關係並請求返還股款的法定權利,為募集設立認股人的退場保障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三個月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的那天開始算。「募足」是指所有要發行的股份都有人認購了,不是指股款已經收齊。認足和繳足是兩件事。內行人提示:建議在認股書上明確記載認購截止日,作為起算依據。

Q2撤回認股後,之前繳的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撤回認股的法律效果是認股關係溯及消滅,發起人有義務返還你已繳的股款。如果發起人拒絕退還或拖延,可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提起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繳款時保留匯款單或收據是關鍵證據。

Q3發起人說再等兩週,我應該答應嗎?

法律上你沒有義務答應。撤回權是法定權利,不因口頭承諾消失。重點是:不要用書面放棄撤回權。內行人提示:即使你口頭答應再等,之後改變主意仍可行使撤回權,因為撤回權是法律賦予的,非經法定程序不能拋棄。

Q4公司法 152 條的撤回認股是什麼?

募集設立階段認股人的法定退場權: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或創立會召集,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Q5152 條的 3 個月跟 2 個月計時器分別是什麼?

3 個月計時器:股份募足日起算,股款須繳足;2 個月計時器:股款繳足日起算,發起人須召集創立會。任一逾期都觸發撤回權。

Q6什麼叫「股份募足」?

指所有要發行的股份都有人「認購」(簽認股書),不是指股款已收齊。認足和繳足是兩個不同概念與時點。

Q7撤回認股與股份轉讓有何不同?

撤回是解消認股關係(錢退回、與公司關係終結);轉讓是把認股地位讓給別人(公司認股狀態不變)。152 條規範撤回,不規範轉讓。

Q8怎麼行使公司法 152 條的撤回認股權?

確認時限屆滿 → 備齊認股書與繳款證明 → 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撤回 → 要求發起人限期退還股款。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到達即生效。

Q9撤回認股後股款怎麼拿回來?

存證信函載明退款期限與帳號,發起人未退時可依民法 179 條(不當得利)起訴,並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5%。

Q10存證信函應該寫什麼?

認股日期、認股股數、繳款金額、繳款日期、時間經過事實(哪個計時器到期)、法律依據(公司法 152 條)、退款帳號與期限。

Q11撤回認股要付律師費或法院費用嗎?

撤回本身不用,僅需存證信函郵資。發起人拒退提訴訟時,裁判費約退款金額 1.1%,律師費可選擇是否委任。

Q12152 條 vs 153 條 怎麼分?

152 條規定撤回權「啟動」條件(3 個月或 2 個月計時器逾期);153 條規定撤回權「終止」時點(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兩條共同界定撤回窗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時點需要對方同意錢能否拿回對公司影響
認股人撤回(152 條)募足後 3 月未繳足 或 繳足後 2 月未召集創立會不需要可請求退還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148)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認股關係定型,進入公司設立後法律關係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任何時點依章程規定由受讓人支付對價認股狀態不變,僅權利主體更替

適用時點

認股人撤回(152 條)
募足後 3 月未繳足 或 繳足後 2 月未召集創立會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
創立會結束後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
任何時點

需要對方同意

認股人撤回(152 條)
不需要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
依章程規定

錢能否拿回

認股人撤回(152 條)
可請求退還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
不得撤回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
由受讓人支付對價

對公司影響

認股人撤回(152 條)
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148)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
認股關係定型,進入公司設立後法律關係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
認股狀態不變,僅權利主體更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会社法第63条第3項(設立時募集株式の引受けの撤回)
韓國상법 제305조 (창립총회 소집) 및 관련 모집설립 규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經設立登記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銷。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經設立登記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銷。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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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52 條規定:「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