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52 條(撤回認股)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2 條給認股人兩個計時器: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須繳足、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須召集創立會。逾期任一條件,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Q · 繳了認股款後發起人拖延,可以把錢拿回來嗎?

依公司法第 152 條,認股人享有法定撤回權: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股款仍未收齊,或股款繳足後發起人逾兩個月未召集創立會,認股人即可單方撤回認股、請求退還股款,不需發起人同意、不需法院裁定。但依第 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即不得再撤回,這個退場窗口是有終點的。

白話解讀

繳了認股款,然後呢?等。等發起人把所有股款收齊,等他們召集創立會。但法律不會讓你無限期等下去。本條設了兩個計時器:第一個是「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必須繳足」,第二個是「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必須召集創立會」。任何一個計時器到期而發起人沒有完成對應的事,認股人就可以撤回認股,把錢拿回來。這是法律給認股人的退場機制。你不需要發起人同意,不需要上法院,不需要任何理由。時間到了,你就有權走人。背後的邏輯是:你交出去的錢不是捐款,是有對價的認股行為。如果發起人在合理時間內無法完成設立程序,你沒有義務繼續被綁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2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認股人撤回權:當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三個月)或創立會召集(兩個月),認股人取得單方終止認股關係並請求返還股款的法定權利,為募集設立認股人的退場保障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52 條的三個月從何時起算?

從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當天起算,募足指認購人數到位,不是股款已收齊。

Q2撤回認股要不要發起人同意?

不用。撤回是認股人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到達發起人即生效。

Q3撤回認股後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撤回後認股關係溯及消滅,發起人有義務返還已繳股款。

Q4錯過 152 條的時限還能撤回嗎?

依第 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要在創立會召集前的時間窗口內行使。

Q5152 條跟 148 條怎麼搭配?

認股人撤回後的缺口,依 148 條由發起人連帶認繳,發起人補不起就觸發 150 條設立失敗。

Q6創立會召集了但我沒去,撤回權還在嗎?

看時間。若已過股款繳足後兩個月才召集,撤回權已成立;創立會結束則依 153 條不得撤回。

Q7發起人說「再給兩週」,要不要答應?

口頭同意不喪失撤回權。重點是不要簽書面「拋棄依 152 條撤回之權利」。

Q8撤回認股需要付律師費或裁判費嗎?

不用。寄一份存證信函即可,發起人拒退才需訴訟(不當得利),裁判費依退款金額約 1.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時點需要對方同意錢能否拿回對公司影響
認股人撤回(152 條)募足後 3 月未繳足 或 繳足後 2 月未召集創立會不需要可請求退還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148)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認股關係定型,進入公司設立後法律關係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任何時點依章程規定由受讓人支付對價認股狀態不變,僅權利主體更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3条第3項(設立時募集株式の引受けの撤回)
🇰🇷 韓國상법 제305조 (창립총회 소집) 및 관련 모집설립 규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