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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52 條(撤回認股)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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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2 條給認股人兩個計時器: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須繳足、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須召集創立會。逾期任一條件,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Q · 繳了認股款後發起人拖延,可以把錢拿回來嗎?

依公司法第 152 條,認股人享有法定撤回權: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股款仍未收齊,或股款繳足後發起人逾兩個月未召集創立會,認股人即可單方撤回認股、請求退還股款,不需發起人同意、不需法院裁定。但依第 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即不得再撤回,這個退場窗口是有終點的。

白話解讀

繳了認股款,然後呢?等。等發起人把所有股款收齊,等他們召集創立會。但法律不會讓你無限期等下去。本條設了兩個計時器:第一個是「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必須繳足」,第二個是「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必須召集創立會」。任何一個計時器到期而發起人沒有完成對應的事,認股人就可以撤回認股,把錢拿回來。這是法律給認股人的退場機制。你不需要發起人同意,不需要上法院,不需要任何理由。時間到了,你就有權走人。背後的邏輯是:你交出去的錢不是捐款,是有對價的認股行為。如果發起人在合理時間內無法完成設立程序,你沒有義務繼續被綁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2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認股人撤回權:當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三個月)或創立會召集(兩個月),認股人取得單方終止認股關係並請求返還股款的法定權利,為募集設立認股人的退場保障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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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個月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的那天開始算。「募足」是指所有要發行的股份都有人認購了,不是指股款已經收齊。認足和繳足是兩件事。內行人提示:建議在認股書上明確記載認購截止日,作為起算依據。

Q2撤回認股後,之前繳的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撤回認股的法律效果是認股關係溯及消滅,發起人有義務返還你已繳的股款。如果發起人拒絕退還或拖延,可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提起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繳款時保留匯款單或收據是關鍵證據。

Q3發起人說再等兩週,我應該答應嗎?

法律上你沒有義務答應。撤回權是法定權利,不因口頭承諾消失。重點是:不要用書面放棄撤回權。內行人提示:即使你口頭答應再等,之後改變主意仍可行使撤回權,因為撤回權是法律賦予的,非經法定程序不能拋棄。

Q4公司法 152 條的撤回認股是什麼?

募集設立階段認股人的法定退場權: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或創立會召集,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Q5152 條的 3 個月跟 2 個月計時器分別是什麼?

3 個月計時器:股份募足日起算,股款須繳足;2 個月計時器:股款繳足日起算,發起人須召集創立會。任一逾期都觸發撤回權。

Q6什麼叫「股份募足」?

指所有要發行的股份都有人「認購」(簽認股書),不是指股款已收齊。認足和繳足是兩個不同概念與時點。

Q7撤回認股與股份轉讓有何不同?

撤回是解消認股關係(錢退回、與公司關係終結);轉讓是把認股地位讓給別人(公司認股狀態不變)。152 條規範撤回,不規範轉讓。

Q8怎麼行使公司法 152 條的撤回認股權?

確認時限屆滿 → 備齊認股書與繳款證明 → 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撤回 → 要求發起人限期退還股款。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到達即生效。

Q9撤回認股後股款怎麼拿回來?

存證信函載明退款期限與帳號,發起人未退時可依民法 179 條(不當得利)起訴,並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5%。

Q10存證信函應該寫什麼?

認股日期、認股股數、繳款金額、繳款日期、時間經過事實(哪個計時器到期)、法律依據(公司法 152 條)、退款帳號與期限。

Q11撤回認股要付律師費或法院費用嗎?

撤回本身不用,僅需存證信函郵資。發起人拒退提訴訟時,裁判費約退款金額 1.1%,律師費可選擇是否委任。

Q12152 條 vs 153 條 怎麼分?

152 條規定撤回權「啟動」條件(3 個月或 2 個月計時器逾期);153 條規定撤回權「終止」時點(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兩條共同界定撤回窗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時點需要對方同意錢能否拿回對公司影響
認股人撤回(152 條)募足後 3 月未繳足 或 繳足後 2 月未召集創立會不需要可請求退還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148)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認股關係定型,進入公司設立後法律關係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任何時點依章程規定由受讓人支付對價認股狀態不變,僅權利主體更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第63条第3項(設立時募集株式の引受けの撤回)
🇰🇷 韓國상법 제305조 (창립총회 소집) 및 관련 모집설립 규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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