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2 條給認股人兩個計時器: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須繳足、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須召集創立會。逾期任一條件,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Q · 繳了認股款後發起人拖延,可以把錢拿回來嗎?
可。三個月或兩個月一到就能撤回
依公司法第 152 條,認股人享有法定撤回權: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股款仍未收齊,或股款繳足後發起人逾兩個月未召集創立會,認股人即可單方撤回認股、請求退還股款,不需發起人同意、不需法院裁定。但依第 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即不得再撤回,這個退場窗口是有終點的。
繳了認股款,然後呢?等。等發起人把所有股款收齊,等他們召集創立會。但法律不會讓你無限期等下去。本條設了兩個計時器:第一個是「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必須繳足」,第二個是「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必須召集創立會」。任何一個計時器到期而發起人沒有完成對應的事,認股人就可以撤回認股,把錢拿回來。這是法律給認股人的退場機制。你不需要發起人同意,不需要上法院,不需要任何理由。時間到了,你就有權走人。背後的邏輯是:你交出去的錢不是捐款,是有對價的認股行為。如果發起人在合理時間內無法完成設立程序,你沒有義務繼續被綁住。
公司法第 152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認股人撤回權:當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三個月)或創立會召集(兩個月),認股人取得單方終止認股關係並請求返還股款的法定權利,為募集設立認股人的退場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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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的那天開始算。「募足」是指所有要發行的股份都有人認購了,不是指股款已經收齊。認足和繳足是兩件事。內行人提示:建議在認股書上明確記載認購截止日,作為起算依據。
可以。撤回認股的法律效果是認股關係溯及消滅,發起人有義務返還你已繳的股款。如果發起人拒絕退還或拖延,可依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提起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繳款時保留匯款單或收據是關鍵證據。
法律上你沒有義務答應。撤回權是法定權利,不因口頭承諾消失。重點是:不要用書面放棄撤回權。內行人提示:即使你口頭答應再等,之後改變主意仍可行使撤回權,因為撤回權是法律賦予的,非經法定程序不能拋棄。
募集設立階段認股人的法定退場權: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或創立會召集,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3 個月計時器:股份募足日起算,股款須繳足;2 個月計時器:股款繳足日起算,發起人須召集創立會。任一逾期都觸發撤回權。
指所有要發行的股份都有人「認購」(簽認股書),不是指股款已收齊。認足和繳足是兩個不同概念與時點。
撤回是解消認股關係(錢退回、與公司關係終結);轉讓是把認股地位讓給別人(公司認股狀態不變)。152 條規範撤回,不規範轉讓。
確認時限屆滿 → 備齊認股書與繳款證明 → 寄發存證信函表示撤回 → 要求發起人限期退還股款。撤回是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到達即生效。
存證信函載明退款期限與帳號,發起人未退時可依民法 179 條(不當得利)起訴,並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可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5%。
認股日期、認股股數、繳款金額、繳款日期、時間經過事實(哪個計時器到期)、法律依據(公司法 152 條)、退款帳號與期限。
撤回本身不用,僅需存證信函郵資。發起人拒退提訴訟時,裁判費約退款金額 1.1%,律師費可選擇是否委任。
152 條規定撤回權「啟動」條件(3 個月或 2 個月計時器逾期);153 條規定撤回權「終止」時點(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兩條共同界定撤回窗口。
| 情境 | 適用時點 | 需要對方同意 | 錢能否拿回 | 對公司影響 |
|---|---|---|---|---|
| 認股人撤回(152 條) | 募足後 3 月未繳足 或 繳足後 2 月未召集創立會 | 不需要 | 可請求退還 | 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148) |
|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 | 創立會結束後 | — | 不得撤回 | 認股關係定型,進入公司設立後法律關係 |
|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 | 任何時點 | 依章程規定 | 由受讓人支付對價 | 認股狀態不變,僅權利主體更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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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
公司經設立登記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銷。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
公司經設立登記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銷。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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