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2 條(撤回認股)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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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2 條給認股人兩個計時器: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須繳足、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須召集創立會。逾期任一條件,認股人可單方撤回認股取回股款。
Q · 繳了認股款後發起人拖延,可以把錢拿回來嗎?
依公司法第 152 條,認股人享有法定撤回權: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股款仍未收齊,或股款繳足後發起人逾兩個月未召集創立會,認股人即可單方撤回認股、請求退還股款,不需發起人同意、不需法院裁定。但依第 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即不得再撤回,這個退場窗口是有終點的。
白話解讀
繳了認股款,然後呢?等。等發起人把所有股款收齊,等他們召集創立會。但法律不會讓你無限期等下去。本條設了兩個計時器:第一個是「股份募足後三個月內股款必須繳足」,第二個是「股款繳足後兩個月內必須召集創立會」。任何一個計時器到期而發起人沒有完成對應的事,認股人就可以撤回認股,把錢拿回來。這是法律給認股人的退場機制。你不需要發起人同意,不需要上法院,不需要任何理由。時間到了,你就有權走人。背後的邏輯是:你交出去的錢不是捐款,是有對價的認股行為。如果發起人在合理時間內無法完成設立程序,你沒有義務繼續被綁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2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階段的認股人撤回權:當發起人逾期未完成股款收齊(三個月)或創立會召集(兩個月),認股人取得單方終止認股關係並請求返還股款的法定權利,為募集設立認股人的退場保障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52 條的三個月從何時起算?▾
從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當天起算,募足指認購人數到位,不是股款已收齊。
Q2撤回認股要不要發起人同意?▾
不用。撤回是認股人單方意思表示,通知到達發起人即生效。
Q3撤回認股後錢能拿回來嗎?▾
可以。撤回後認股關係溯及消滅,發起人有義務返還已繳股款。
Q4錯過 152 條的時限還能撤回嗎?▾
依第 153 條,創立會結束後不得撤回。要在創立會召集前的時間窗口內行使。
Q5152 條跟 148 條怎麼搭配?▾
認股人撤回後的缺口,依 148 條由發起人連帶認繳,發起人補不起就觸發 150 條設立失敗。
Q6創立會召集了但我沒去,撤回權還在嗎?▾
看時間。若已過股款繳足後兩個月才召集,撤回權已成立;創立會結束則依 153 條不得撤回。
Q7發起人說「再給兩週」,要不要答應?▾
口頭同意不喪失撤回權。重點是不要簽書面「拋棄依 152 條撤回之權利」。
Q8撤回認股需要付律師費或裁判費嗎?▾
不用。寄一份存證信函即可,發起人拒退才需訴訟(不當得利),裁判費依退款金額約 1.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適用時點 | 需要對方同意 | 錢能否拿回 | 對公司影響 |
|---|---|---|---|---|
| 認股人撤回(152 條) | 募足後 3 月未繳足 或 繳足後 2 月未召集創立會 | 不需要 | 可請求退還 | 缺口由發起人連帶認繳(148) |
| 創立會後撤回禁止(153 條) | 創立會結束後 | — | 不得撤回 | 認股關係定型,進入公司設立後法律關係 |
| 股份轉讓(其他條文) | 任何時點 | 依章程規定 | 由受讓人支付對價 | 認股狀態不變,僅權利主體更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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