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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1創立會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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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2. 2.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1 條規定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決議公司不設立,章程修改準用第 277 條、不設立準用第 316 條特別多數決門檻。

Q · 創立會可以推翻發起人的章程嗎?可以決議不成立公司嗎?

兩個都可以,但要過特別多數決門檻

依公司法第 151 條,創立會有兩項核心權力:修改章程(準用第 277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需出席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決議公司不設立(準用第 316 條解散特別多數決)。這兩個權力是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唯一的集體治理工具,發起人沒有否決權,只能用自己的持股投票。

白話解讀

募集設立的公司在正式成立之前,有一個關鍵的集體決策場域叫「創立會」。所有認股人都是出席者,而本條賦予創立會兩項核心權力:修改章程,以及決議不設立公司。這兩個權力看起來一大一小,其實都是重量級的。修改章程代表認股人可以改寫遊戲規則,包括公司的營業項目、股份結構、董事人數等根本性設定。不設立決議更直接:多數認股人覺得這家公司不該存在,就能把它在出生前終結。但這兩個權力都有門檻。章程修改準用第277條(出席門檻三分之二已發行股份、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且修改章程需公告通知),不設立決議準用第316條(解散決議的特別多數決)。門檻之所以高,是因為這兩件事影響所有認股人的利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1 條為募集設立程序中創立會之權限規範,賦予創立會修改章程及決議公司不設立兩項職權,且分別準用第 277 條(章程變更特別決議)及第 316 條(解散決議)之門檻,建立認股人於公司成立前最後的集體治理介入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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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創立會修改章程需要多少人同意?

準用第277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門檻可降到二分之一,但同意門檻提高到三分之二。修改章程必須在創立會開會通知中列明修改事項,不能臨時動議。實務上出席率不夠可以用委託書湊,但要注意委託書徵求規則。

Q2創立會決議不設立公司,之前花的錢怎麼辦?

依第150條,公司不能成立時,所有設立費用和設立行為的責任由發起人連帶負擔。認股人繳的股款應退還。已發生的合約義務(租約、顧問費等)由發起人自行清償。這就是為什麼不設立決議雖然是認股人的權力,但發起人會極力反對:通過的瞬間,所有費用從公司的變成發起人私人的。

Q3創立會 vs 股東會差在哪?

創立會是公司成立登記前的認股人會議,目的是確認設立程序與資本維持,行使第 151 條的修改章程/不設立決議權。股東會是公司成立後的股東決策機關,行使第 170 條以下的常會與臨時會職權。創立會只開一次,性質上是過渡性集體治理場域;股東會是公司存續期間的常設機關。

Q4公司法第 151 條是什麼?

規範募集設立程序中創立會的兩項核心權力:修改章程與決議公司不設立,分別準用第 277 條與第 316 條之特別多數決門檻。

Q5什麼是創立會?

募集設立程序中由全體認股人組成、於公司正式成立登記前召開之會議,是認股人最後行使集體治理權的場域。

Q6什麼是募集設立?

發起人未認足全部第一次發行股份,向外部認股人公開募集股份完成公司設立的程序,與發起設立相對。

Q7什麼是準用?

立法技術,將某條規定之適用要件與效果套用至他條情形。本條準用第 277 條與第 316 條的特別多數決門檻。

Q8創立會怎麼修改章程?

在召集通知中列明修改事項 → 動員認股人湊到出席三分之二 + 出席過半同意 → 創立會表決通過 → 依新章程運作。

Q9創立會怎麼決議不設立公司?

召集通知列明議題 → 湊到準用第 316 條解散決議特別多數 → 表決通過後依第 150 條發起人連帶清算 + 第 152 條撤回認股款。

Q10認股人怎麼計算自己的投票權?

依認股書與股款繳納證明,按持股股數計算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比例。發起人也按自身持股計算,無額外加權。

Q11創立會委託書怎麼徵求?

依公司法委託書管理規則徵求,公開發行公司另受證交法委託書徵求規則拘束。可委由律師事務所或股務代理機構協助。

Q12募集設立 vs 發起設立差在哪?

募集設立向外部募股需開創立會,發起設立由發起人全部認足第一次發行股份無此程序。本條僅適用募集設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創立會修改章程創立會不設立決議創立會其他一般決議
決議事項變更章程條款(營業項目、股份結構、董事人數等)終止公司設立程序,公司不誕生選任董監、報告事項承認等
準用條文公司法第 277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公司法第 316 條公司法第 144 條(準用 174 條普通決議)
出席門檻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可降至二分之一)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已發行股份過半數
同意門檻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公開發行公司若降出席則需三分之二同意)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
是否可臨時動議否,須於召集通知列明否,須於召集通知列明部分事項可

創立會修改章程

決議事項
變更章程條款(營業項目、股份結構、董事人數等)
準用條文
公司法第 277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出席門檻
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可降至二分之一)
同意門檻
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公開發行公司若降出席則需三分之二同意)
是否可臨時動議
否,須於召集通知列明

創立會不設立決議

決議事項
終止公司設立程序,公司不誕生
準用條文
公司法第 316 條
出席門檻
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門檻
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
是否可臨時動議
否,須於召集通知列明

創立會其他一般決議

決議事項
選任董監、報告事項承認等
準用條文
公司法第 144 條(準用 174 條普通決議)
出席門檻
已發行股份過半數
同意門檻
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
是否可臨時動議
部分事項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65条(創立総会の権限)+ 第73条(決議要件)
韓國상법 제308조~제316조(창립총회의 결의 및 권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91-93條(募集設立創立大會職權)
德國AktG §§ 28-32(Gründungsversammlung; Errichtung; Bestellung von Organ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7 et L225-8(assemblée constitutive des sociétés anonymes faisant publiquement appel à l'épargne)
美國無直接對應條文。美國 MBCA 採 incorporator + organizational meeting 模式(DGCL § 108),由設立人指定首屆董事,公開募股設立程序由聯邦證券法(Securities Act 1933)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全由發起人認足者,應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呈報後,股份非全由發起人認足者,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   二、各股已繳之金額。   三、發行優先股者,其總額、每股金額及各股已繳金額。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住所。   五、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聲請登記時有不實之陳述者,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0721122 修正)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增訂,爰作文字修正。

(0181207 制定)

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全由發起人認足者,應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呈報後,股份非全由發起人認足者,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   二、各股已繳之金額。   三、發行優先股者,其總額、每股金額及各股已繳金額。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住所。   五、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聲請登記時有不實之陳述者,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

(0550705 全文修正)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0721122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增訂,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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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51 條規定:「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