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1 條(創立會之權限)
- 1.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 2.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1 條規定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決議公司不設立,章程修改準用第 277 條、不設立準用第 316 條特別多數決門檻。
Q · 創立會可以推翻發起人的章程嗎?可以決議不成立公司嗎?
依公司法第 151 條,創立會有兩項核心權力:修改章程(準用第 277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需出席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決議公司不設立(準用第 316 條解散特別多數決)。這兩個權力是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唯一的集體治理工具,發起人沒有否決權,只能用自己的持股投票。
白話解讀
募集設立的公司在正式成立之前,有一個關鍵的集體決策場域叫「創立會」。所有認股人都是出席者,而本條賦予創立會兩項核心權力:修改章程,以及決議不設立公司。這兩個權力看起來一大一小,其實都是重量級的。修改章程代表認股人可以改寫遊戲規則,包括公司的營業項目、股份結構、董事人數等根本性設定。不設立決議更直接:多數認股人覺得這家公司不該存在,就能把它在出生前終結。但這兩個權力都有門檻。章程修改準用第277條(出席門檻三分之二已發行股份、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且修改章程需公告通知),不設立決議準用第316條(解散決議的特別多數決)。門檻之所以高,是因為這兩件事影響所有認股人的利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1 條為募集設立程序中創立會之權限規範,賦予創立會修改章程及決議公司不設立兩項職權,且分別準用第 277 條(章程變更特別決議)及第 316 條(解散決議)之門檻,建立認股人於公司成立前最後的集體治理介入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151 條是什麼?▾
規範募集設立時創立會的兩項核心權力:修改章程、決議不設立公司...
Q2創立會修改章程需要多少人同意?▾
準用第 277 條:出席代表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同意...
Q3創立會可以否決公司設立嗎?▾
可以,準用第 316 條解散決議門檻,通過後依第 150 條由發起人連帶清算...
Q4創立會決議不設立後,認股款怎麼退?▾
依第 150 條,所有設立費用由發起人連帶負擔,認股款應全額退還認股人...
Q5創立會 vs 股東會差在哪?▾
創立會是公司成立前的認股人會議,股東會是成立後的股東決策機關...
Q6發起人可以阻擋章程修改嗎?▾
發起人沒有否決權,只能用自己的持股投票,持股不夠就擋不住...
Q7募集設立 vs 發起設立差在哪?▾
募集設立向外部募股需開創立會,發起設立由發起人全部認足無此程序...
Q8創立會臨時動議可以修改章程嗎?▾
不可以,章程修改事項必須在創立會召集通知中列明,不得臨時動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創立會修改章程 | 創立會不設立決議 | 創立會其他一般決議 |
|---|---|---|---|
| 決議事項 | 變更章程條款(營業項目、股份結構、董事人數等) | 終止公司設立程序,公司不誕生 | 選任董監、報告事項承認等 |
| 準用條文 | 公司法第 277 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 公司法第 316 條 | 公司法第 144 條(準用 174 條普通決議) |
| 出席門檻 | 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公開發行公司可降至二分之一) | 已發行股份三分之二以上 | 已發行股份過半數 |
| 同意門檻 | 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公開發行公司若降出席則需三分之二同意) | 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 | 出席認股人表決權過半數 |
| 是否可臨時動議 | 否,須於召集通知列明 | 否,須於召集通知列明 | 部分事項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