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3 條(股份撤回之限制)
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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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3 條規定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撤回股份,這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的資本鎖定點。
Q · 認股了想退股還來得及嗎?
依公司法第 153 條,創立會一旦結束,認股人即不得撤回股份。退出窗口在創立會召開之前:依第 152 條,發起人三個月未收齊股款,或收齊後兩個月未召開創立會,認股人可撤回認股拿回股款。但創立會結束的那一刻,這扇門永久關上,沒有但書、沒有例外、沒有情況特殊可通融。
白話解讀
認購股份這件事有一條清楚的分水嶺,就是創立會。創立會開完之前,如果發起人拖了三個月還沒收齊股款,或者收齊了又拖兩個月不開創立會,你可以依第152條把認股撤回,把錢拿回來。但創立會一結束,這扇門就永遠關上了。不是「很難撤回」,是「不得撤回」,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情況特殊可以通融」。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現實:公司即將成立,資本必須確定。如果股東可以在這個節骨眼抽腿,公司的資本結構會瞬間崩塌,其他認股人和即將成立的公司都會被拖下水。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乾脆的切割:給你充分的考慮期,但過了那個點,你就是這條船上的人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53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的資本鎖定條款,規定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本條與第 152 條形成時間軸切割設計:創立會前認股人享有條件式撤回權,創立會結束的瞬間該權利歸零,是台灣公司法資本確定原則在募集設立階段的關鍵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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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53 條規定什麼?▾
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撤回股份
Q2創立會結束後還能撤股嗎?▾
不能。第 153 條明文禁止,沒有但書
Q3公司法 153 vs 152 條差在哪?▾
152 條給創立會前撤回窗口,153 條鎖死創立會後撤回權
Q4不繳股款等於撤回認股嗎?▾
不等於。公司可催繳並追究違約責任
Q5創立會結束後想退股怎麼辦?▾
成為股東後依法轉讓股份,不是撤回
Q6認股人退出窗口有多長?▾
從認股至創立會結束之間,依第 152 條條件式撤回
Q7公司法 153 條的立法目的?▾
保障公司設立時資本確定性,避免資本結構崩塌
Q8我跟公司協商還是可以撤回嗎?▾
不行。153 條是強制規定,公司無權同意撤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icle_152 | article_153 |
|---|---|---|
| 適用時機 | 創立會召開之前 | 創立會結束之後 |
| 認股人權利 | 條件式撤回權 | 撤回權消滅 |
| 觸發條件 | 發起人逾三個月未收齊股款,或收齊後逾兩個月未開創立會 | 創立會結束(無條件鎖死) |
| 法律性質 | 任意規定(認股人選擇行使) | 強制規定(無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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