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3 條規定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撤回股份,這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的資本鎖定點。
Q · 認股了想退股還來得及嗎?
創立會結束前可退,結束後鎖死
依公司法第 153 條,創立會一旦結束,認股人即不得撤回股份。退出窗口在創立會召開之前:依第 152 條,發起人三個月未收齊股款,或收齊後兩個月未召開創立會,認股人可撤回認股拿回股款。但創立會結束的那一刻,這扇門永久關上,沒有但書、沒有例外、沒有情況特殊可通融。
認購股份這件事有一條清楚的分水嶺,就是創立會。創立會開完之前,如果發起人拖了三個月還沒收齊股款,或者收齊了又拖兩個月不開創立會,你可以依第152條把認股撤回,把錢拿回來。但創立會一結束,這扇門就永遠關上了。不是「很難撤回」,是「不得撤回」,沒有例外、沒有但書、沒有「情況特殊可以通融」。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現實:公司即將成立,資本必須確定。如果股東可以在這個節骨眼抽腿,公司的資本結構會瞬間崩塌,其他認股人和即將成立的公司都會被拖下水。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乾脆的切割:給你充分的考慮期,但過了那個點,你就是這條船上的人了。
公司法第 153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的資本鎖定條款,規定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本條與第 152 條形成時間軸切割設計:創立會前認股人享有條件式撤回權,創立會結束的瞬間該權利歸零,是台灣公司法資本確定原則在募集設立階段的關鍵節點。
公司法第 153 條的文字是「不得撤回」,這是強制規定,不是任意規定,所以不能透過跟公司協商來規避。但成為股東之後,可以依法轉讓股份給別人,只是這不是「撤回」而是「轉手」,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內行人提示:轉讓股份需要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股份轉讓的條款,很多閉鎖性公司章程都有這種限制。
來得及。公司法第 152 條明確規定,如果發起人超過三個月沒收齊股款,或收齊後兩個月不開創立會,認股人可以撤回認股。但如果都在期限內且創立會順利召開,撤回窗口就關了。內行人提示:認股書上通常會寫創立會預計召開日期,這個日期就是做決定的倒數計時器。在這之前寄出書面撤回通知,效力最明確。
規定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撤回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資本鎖定條款。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程序中,由發起人召集全體認股人召開的設立決議會議,是公司成立前最後關鍵程序。
認股人撤回認股意思表示並取回股款的權利。創立會前依第 152 條可條件式行使,創立會後依第 153 條禁止。
152 條給創立會前的條件式撤回窗口(發起人逾期才可行使),153 條鎖死創立會後的撤回權。一個是時間軸前段、一個是後段。
依公司法第 152 條,發起人逾三個月未收齊股款,或收齊後逾兩個月未開創立會時,認股人寄存證信函書面通知撤回,並請求返還股款。
撤回路徑已關閉。唯一合法退出是成為股東後依公司法第 163 條轉讓股份,需注意章程是否有閉鎖性轉讓限制。
先確認創立會是否已結束。未結束且符合 152 條條件可撤回;已結束則準備轉讓股份找買家,並檢視章程轉讓限制條款。
公司不能成立時依公司法第 150 條,發起人對認股人負連帶返還股款及利息責任,認股人可直接向發起人請求。
138 條規範認股書的法定應記載事項,是認股契約的成立要件;153 條規範認股契約成立後創立會結束時的解除權消滅,兩者分屬契約不同階段。
民法給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銷權與解除權,但公司法 153 條是強制特別法,創立會後即使有民法上撤銷事由也不得撤回股份。
| feature | article_152 | article_153 |
|---|---|---|
| 適用時機 | 創立會召開之前 | 創立會結束之後 |
| 認股人權利 | 條件式撤回權 | 撤回權消滅 |
| 觸發條件 | 發起人逾三個月未收齊股款,或收齊後逾兩個月未開創立會 | 創立會結束(無條件鎖死) |
| 法律性質 | 任意規定(認股人選擇行使) | 強制規定(無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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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在公司資本有虧損時,股東不得以其對於公司之債權,抵繳其已認未繳之股款。
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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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在公司資本有虧損時,股東不得以其對於公司之債權,抵繳其已認未繳之股款。
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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