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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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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156條之4允許財務危機公司參與政府紓困方案時,發行新股轉讓政府作對價,發行程序不受一般限制,十億以上須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

Q · 公司快倒時政府可以直接入股嗎?

可以。公司法156之4讓政府專案紓困換股,跳過正常發股程序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4,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可發行新股直接轉讓給政府,作為接受財務協助的對價。整套發行程序豁免公司法一般新股發行限制(不走股東認購、不走公開招募),政府要的是速度。但紓困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主管機關須會同受紓困公司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作為公共資金的監督機制。

白話解讀

2008年金融海嘯時,台灣有幾家企業差點連鎖倒閉。政府要救,但不能白給錢,納稅人的錢需要對價。這條就是那個「政府入股換救命」的法律依據。公司瀕臨倒閉、參與政府核定的紓困方案時,可以發行新股直接轉讓給政府,作為接受財務協助的交換條件。最特別的是:整套發行程序完全不受公司法正常規定限制,不用走股東認購、不用走一般新股發行流程。政府要的是速度,等你跑完程序公司已經倒了。但立法者留了一條繮繩:紓困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主管機關要帶著公司去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這是防止政府的錢變成無底洞的監督機制。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56條之4為股份有限公司紓困發股的例外規定,允許瀕臨財務危機的公司在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發行新股轉讓予政府作為財務協助對價,發行程序豁免公司法一般新股發行限制;紓困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須由主管機關會同公司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紓困的錢最後能拿回來嗎?

取決於公司能不能活過來。政府拿到的是股份,如果公司復甦且股價上漲,政府可在市場出售這些股份回收資金甚至獲利;若公司最終倒閉,這些股份就變成壁紙。紓困方案通常附帶嚴格條件(限制管理層薪酬、定期報告、財務指標),其嚴格程度直接影響紓困成功率。

Q2為什麼紓困可以不受正常發股程序限制?

因為紓困場景時間壓力極大,正常新股發行程序(員工認購、股東優先認購、公開招募)可能要數個月,財務危機公司撐不了。本條直接豁免發行程序限制,讓政府資金最快注入。但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實際操作仍有行政規範約束;十億以上向立法院報告的門檻,是效率與監督間的平衡點。

Q3公司法156條之4是什麼?

規範公司財務危機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發行新股轉讓政府換取財務協助的例外條款,發行程序豁免一般限制。

Q4什麼叫紓困發股的對價?

公司接受政府財務協助時,以新發行的股份轉讓給政府作為交換,政府因此取得公司所有權比例。

Q5自救計畫是什麼?

受紓困公司提出的財務改善與營運回復計畫,紓困十億以上須由主管機關會同公司向立法院報告。

Q6紓困發股跟一般贈與差在哪?

紓困不是送錢,對價是股份;政府取得股權,公司復甦後可出售回收成本甚至獲利。

Q7公司怎麼申請政府紓困發股?

確認屬改善財務結構/回復營運 → 備財務說明與自救計畫 → 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定 → 依辦法發新股轉讓政府。

Q8紓困新股的發行條件怎麼定?

數量、價格、種類雖豁免公司法一般限制,仍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之紓困辦法。

Q9十億以上的立法院報告怎麼進行?

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公司,向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公司應預先準備簡報與財務預測。

Q10小股東面對紓困該怎麼判斷?

評估自救計畫可行性,比較「被稀釋但活著」與「不接受紓困倒閉股票歸零」,不可行則於方案公布後盡早出脫。

Q11紓困發股 vs 一般現金增資差在哪?

紓困發股對象是政府、程序豁免267條限制、由政府專案核定啟動;一般增資受認購順序限制、董事會決議即可。

Q12紓困發股 vs 私募差在哪?

私募受證交法規範、對象為特定應募人;紓困發股對象是政府、程序更鬆、但有十億立法院報告的監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Finanzmarktstabilisierungsfondsgesetz / Wirtschaftsstabilisierungsfonds(國家穩定基金入股機制)
美國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TARP,問題資產紓困計畫之政府入股)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70706 增訂)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由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及第十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 核定名詞
  • 對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70706 增訂)

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由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九項及第十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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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56-4 條規定:「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5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5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