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cy184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係指不受公司法267規定之限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