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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34 條(建設股息之分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2.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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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II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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