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4 條建設股息:業務需二年以上籌備期之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得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但須以預付股息列為股東權益減項。
Q · 公司還沒開始營業,為什麼能發股息給股東?
公司法 234 條的建設股息例外
依公司法第 234 條,業務性質需二年以上籌備(如電廠、捷運 BOT、離岸風電)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得在開始營業前先分派股息給股東。但這筆錢必須以「預付股息」列為股東權益減項,公司開始營運後,每年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 6% 的部分,要拿來沖銷這筆預支。本質是先借後還,不是提早分錢。
一家離岸風電公司從設立到第一度電送上電網,可能要蓋四年。四年零收入,股東怎麼撐?這條就是答案。它允許特定類型的公司,在還沒開始營業、一毛錢還沒賺到的時候,就先發股息給股東。條件三道關卡:業務性質確實需要兩年以上籌備期、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章程有載明。但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錢。每一塊建設股息都會被記成「預付股息」掛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減項,等公司開始營運賺錢後,每年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6%的部分,都要拿來沖銷這筆帳。白話說:你先預支了未來的股息,將來賺多的時候要還回去。
建設股息為公司法第 234 條規範之資本維持原則例外,允許業務性質需二年以上籌備期、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之公司,在開始營業前以「預付股息」科目分派股息予股東,並於開始營業後以年度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 6% 之金額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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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息是公司有盈餘才能分派(公司法第 232 條),建設股息是公司還沒營業、沒有盈餘時就先發給股東。但它不是白拿的,會以預付股息掛帳,營運後超過實收資本額 6% 的分派要拿來沖銷。看公司財報時,如果股東權益項下有一筆預付股息,代表這家公司正在用建設股息機制,未來配息會被扣減。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業務性質確實需要兩年以上籌備(如電廠、鐵路、大型建設),主管機關核准,章程有載明。實務上主要是公用事業和大型基礎建設公司。如果一家科技公司聲稱可以發建設股息,幾乎可以確定它的業務性質不符合需二年以上準備始能開始營業的要件。
要。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年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 6% 之金額,要拿來沖銷之前掛在帳上的預付股息。白話說:你先預支了未來的股息,將來賺多的時候要還回去。拿得越早,還得越久。
公司法 234 條規定,業務需二年以上籌備之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得於營業前分派股息給股東。但會以預付股息列為股東權益減項。
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的減項科目,反映公司提前分派但尚未沖銷的建設股息金額。民國 90 年修法確立列帳位置。
業務性質本身需要超過二年的籌備期才能開始營業。典型如電廠、捷運 BOT、離岸風電等大型基礎建設。一般科技公司或服務業不符合。
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資本實質維持,無盈餘不得分派股利。建設股息允許無盈餘下分派,是法律明文的例外。但用 6% 沖銷規則確保未來補回。
1. 確認業務性質需二年以上籌備 2. 章程明定(股東會特別決議)3.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附營運計畫與沖銷計畫 4. 取得核准函 5. 依會計準則列帳分派。
依章程明定之比例計算(通常為實收資本額之一定百分比)。例如實收資本額 100 億、章程訂建設股息率 5%、籌備 4 年,總預付股息累計 20 億。
以實收資本額為基準。例如實收資本額 100 億,6% 門檻為 6 億。年度分派股息及紅利如 10 億,則 4 億(10 億 - 6 億)用於沖銷預付股息。
對股東而言,建設股息屬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或股利所得稅課稅。對公司而言,預付股息列股東權益減項不影響公司所得稅。
一般股息需有盈餘(公司法 232),建設股息在無盈餘下可分派(公司法 234)。一般股息直接從盈餘扣減,建設股息以預付股息掛帳並未來沖銷。
| feature | 建設股息_234 | 一般股息_232 | 員工分紅_235之1 |
|---|---|---|---|
| 盈餘要件 | 不需要盈餘 | 必須有盈餘 | 公司有獲利才能分 |
| 主管機關許可 | 必須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章程明定 | 必須 | 原則上需要 | 必須 |
| 帳上處理 | 預付股息列股東權益減項 | 從未分配盈餘扣減 | 費用列項 |
| 未來義務 | 營運後需沖銷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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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各股東已繳股款之比例為準。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得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已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原訂預付股息「得列入資產項下」,與會計原則不符,應屬股東權益之減項,爰予修正改列「股東權益」項下,並將「得」字改為「應」字,以資明確;另「已收資本總額」並改為「實收資本額」,俾與本法用語一致。
股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各股東已繳股款之比例為準。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以章程訂明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於股東。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得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資產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已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原訂預付股息「得列入資產項下」,與會計原則不符,應屬股東權益之減項,爰予修正改列「股東權益」項下,並將「得」字改為「應」字,以資明確;另「已收資本總額」並改為「實收資本額」,俾與本法用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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