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34 條(建設股息之分派)
- 1.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 2.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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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34 條建設股息:業務需二年以上籌備期之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得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但須以預付股息列為股東權益減項。
Q · 公司還沒開始營業,為什麼能發股息給股東?
依公司法第 234 條,業務性質需二年以上籌備(如電廠、捷運 BOT、離岸風電)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得在開始營業前先分派股息給股東。但這筆錢必須以「預付股息」列為股東權益減項,公司開始營運後,每年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 6% 的部分,要拿來沖銷這筆預支。本質是先借後還,不是提早分錢。
白話解讀
一家離岸風電公司從設立到第一度電送上電網,可能要蓋四年。四年零收入,股東怎麼撐?這條就是答案。它允許特定類型的公司,在還沒開始營業、一毛錢還沒賺到的時候,就先發股息給股東。條件三道關卡:業務性質確實需要兩年以上籌備期、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章程有載明。但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錢。每一塊建設股息都會被記成「預付股息」掛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減項,等公司開始營運賺錢後,每年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6%的部分,都要拿來沖銷這筆帳。白話說:你先預支了未來的股息,將來賺多的時候要還回去。
法律定性
建設股息為公司法第 234 條規範之資本維持原則例外,允許業務性質需二年以上籌備期、經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之公司,在開始營業前以「預付股息」科目分派股息予股東,並於開始營業後以年度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 6% 之金額沖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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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設股息是什麼?▾
公司法 234 條規定,需長期籌備的公司在營業前先發股息給股東,但會掛預付股息減項。
Q2什麼公司可以發建設股息?▾
業務性質需二年以上籌備、主管機關許可、章程明定,三條件缺一不可。
Q3建設股息要還嗎?▾
要。營運後年度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 6% 的部分要沖銷預付股息。
Q4建設股息跟一般股息差在哪?▾
一般股息需有盈餘,建設股息在沒有盈餘時就能分派,但要在未來補回。
Q5建設股息要列在資產負債表哪裡?▾
股東權益項下的減項(預付股息),不是資產。民國 90 年修法確立。
Q6離岸風電公司可以發建設股息嗎?▾
可以。離岸風電籌備期典型 4-7 年,符合二年以上要件,是建設股息的標準案例。
Q7違法分派建設股息會怎樣?▾
主管機關可撤銷許可,債權人得依公司法第 233 條請求賠償。
Q8建設股息的 6% 沖銷怎麼算?▾
以實收資本額為基準,年度分派超過實收資本額 6% 的金額全部用來沖銷預付股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建設股息_234 | 一般股息_232 | 員工分紅_235之1 |
|---|---|---|---|
| 盈餘要件 | 不需要盈餘 | 必須有盈餘 | 公司有獲利才能分 |
| 主管機關許可 | 必須 | 不需要 | 不需要 |
| 章程明定 | 必須 | 原則上需要 | 必須 |
| 帳上處理 | 預付股息列股東權益減項 | 從未分配盈餘扣減 | 費用列項 |
| 未來義務 | 營運後需沖銷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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