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2 條規定,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義務在公司、選擇權在債權人,公司不得強迫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亦同。
Q · 可轉換公司債,公司可以強迫我轉換成股票嗎?
不行。轉換選擇權在債權人手上
依公司法第 262 條,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負有依轉換辦法核給股份的義務,但行使與否的選擇權屬於債權人,公司不能逼你轉換;不轉就繼續當債權人領息到期。附認股權公司債也一樣,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公司是被動的一方:你要轉換或認購,它必須給股份;你不要,它必須履行原本的還本付息義務。
債權人和股東在公司裡的位置完全不同。債權人排在前面:固定利息,公司倒了先清償你。股東排在後面:沒有保底,但公司漲十倍你就賺十倍。正常情況下你只能選一邊站。可轉換公司債打破了這個二選一:你先以債權人身分進場,領固定利息,穩穩坐著;等到公司股價漲上去了,你行使轉換權,把債券變成股票,跳到股東那一邊吃資本利得。不想轉?不轉就是,繼續當債權人領息到到期日。重點是:選擇權完全在你手上,公司不能逼你。第二項的附認股權公司債更巧妙:你不用交出債券,而是用約定的價格另外買入公司新股。債券留著繼續領息,同時用折扣價拿到股票。一手穩守,一手進攻。
公司法第 262 條為公司債轉換股份與附認股權的核給義務規範。當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時,公司負有依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法定義務,惟轉換與否之選擇權專屬於公司債債權人;附認股權公司債亦同,認股權憑證持有人享有是否依認購辦法認購新股之選擇權。本條的核心在於單方面課予公司核給義務、同時解放持有人的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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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轉換是不可逆的。一旦把公司債轉成股票,債權人身分消失,固定利息與優先清償權都沒了,股價下跌就得自己承擔。轉換時機判斷至關重要,建議計算轉換溢價率並考量剩餘利息與到期還本的機會成本。
可轉換公司債是債換股,交出債券拿到股票、債券消滅;附認股權公司債是債加股,用約定價另外認購新股、債券繼續持有。前者二選一,後者全都要。附認股權公司債利率通常更低,因為認股權本身就有價值,不打算行使就等於白白犧牲利息。
不行。本條明定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公司只能被動履行:你要轉就給股票,不轉就付息到期。但部分發行條件設有強制贖回條款,股價超過轉換價一定比例時公司可提前贖回,間接迫使你在被贖回前轉換,讀條件時務必同時看清強制贖回與賣回權。
規範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的核給義務,公司必須給股份,但轉不轉的選擇權在債權人。
前者是債換股、債券消滅;後者是用約定價另外認購新股、債券繼續持有領息。
發行公司債時載明的轉換價格、轉換期間、轉換比例與反稀釋條款等條件,依公司法第 248 條應載於發行條件。
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或認股權時,公司依轉換或認購辦法交付股份的法定義務,公司不得拒絕。
讀完轉換辦法 → 比對股價與轉換價 → 計算轉換溢價率 → 在轉換期限到期前做最終決定。
(目前股價 − 轉換價) ÷ 轉換價 × 100%,並對照剩餘利息收入與到期還本的機會成本。
公司違反本條核給義務時,債權人得主張其法定義務並請求損害賠償,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
重點看強制贖回條款、賣回權與反稀釋條款,這三項與轉換權同等重要但多數投資人不看。
一般公司債利率高但無上漲空間;可轉換公司債利率低但握有看漲選擇權,看你要穩定收益或潛在資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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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債規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規定之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
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 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狀況,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九款「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對持有認股權憑證者有選擇換股權利,增訂第二項。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債規定得轉換股份者,公司有依其規定之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公司債債權人有選擇權。
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際狀況,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九款「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對持有認股權憑證者有選擇換股權利,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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