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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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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2. 2.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3. 3.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於開會五日前,將其債券交存公司,不得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63條規定,持有同次公司債百分之五以上之債權人即可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須四分之三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Q · 公司債到期前公司營運惡化,債權人能做什麼?

持有同次公司債 5% 即可召集債權人會議

依公司法第263條,持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債權人(或受託人、發行公司)即可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就共同利害關係事項集體決議。決議須代表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權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計算。無記名債券持有人須於開會前五日交存債券始得出席。決議經法院認可後拘束全體同次債權人。

白話解讀

公司債債權人最致命的弱點是散。每個人手上拿著一小塊債權,各自為戰的時候,公司可以一個一個談判、一個一個拒絕,甚至直接無視你。這條設計了一套集體行動機制。啟動門檻意外地低:你只要持有同一次發行公司債總數的 5%,就能召集所有同次債權人開會。公司本身和債權人的受託人也有召集權。決議門檻則刻意設得很高:出席者必須代表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決議需要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投票權按最低票面金額計算。門檻高的原因是:一旦決議通過,它會拘束所有同次債權人,包括沒來的人和投反對票的人(見第264條法院認可後的效力)。無記名債券持有人想出席,必須在開會前五天把債券交存公司,這是防止同一張債券被重複行使表決權。

法律定性

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是發行公司債後,由同次債權人就還款、利率、債務重組等共同利害關係事項進行集體決議的法定機制。其特徵為低召集門檻(債權總額百分之五)搭配高決議門檻(出席四分之三、同意三分之二),決議經法院認可後及於全體同次債權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決議,我不同意也要遵守嗎?

是的。依第264條,決議經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同次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包括沒出席與投反對票者。第265條列四種不予認可情形(程序違法、方法不正當、顯失公正、違反一般利益)。如反對且認為損害自身利益,在法院認可程序中提出異議比事後翻案有效。

Q25% 的門檻是算金額還是算張數?

算同次公司債總數的百分比,也就是債權金額,不是張數也不是人頭數。一個持有大額債券者可能自己就超過5%,而一百個小額持有人加起來可能不到。單獨不足5%時,請受託人協助聯繫其他債權人最有效率,因受託人本身有獨立召集權。

Q3公司法 263 條是什麼?

建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機制,讓分散的同次債權人能集體決議共同利害關係事項,是散戶債權人翻轉談判力的法定開關。

Q4誰可以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三種人:發行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持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債權人。

Q5什麼叫共同利害關係事項?

影響全體同次債權人的事項,例如還款期限變更、利率調整、債務重組方案、提前求償等。

Q6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效力範圍多大?

依第264條經法院認可公告後,拘束全體同次債權人,含缺席與投反對票者。

Q7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怎麼召集?

確認持股達5%或聯合其他債權人/受託人 → 發出載明議案的書面通知 → 召開表決 → 向法院申報認可。

Q8決議門檻怎麼計算?

出席須代表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須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計。

Q9無記名公司債持有人怎麼取得出席資格?

必須在開會前五日將債券交存公司,未交存者不得出席,目的是防止重複行使表決權。

Q10持有不到 5% 怎麼湊到召集門檻?

透過受託人取得其他同次債權人聯繫管道合併計算,或直接請受託人行使其獨立召集權。

Q11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vs 股東會差在哪?

債權人會議保護借錢給公司的人、表決權按債權金額;股東會是公司所有人、表決權按股份。前者決議須法院認可。

Q12債權人會議決議 vs 個別求償差在哪?

個別求償公司可逐一拒絕;會議決議經認可後拘束全體,是集體談判槓桿,但須過高門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標準性質
召集門檻持有同次公司債總數 5% 以上(或受託人/發行公司)刻意設低,讓集體行動易啟動
出席門檻代表債權總額 3/4 以上出席刻意設高,確保代表性
決議門檻出席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刻意設高,換取拘束全體效力
表決權計算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按債權金額分配發言權

標準

召集門檻
持有同次公司債總數 5% 以上(或受託人/發行公司)
出席門檻
代表債權總額 3/4 以上出席
決議門檻
出席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表決權計算
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性質

召集門檻
刻意設低,讓集體行動易啟動
出席門檻
刻意設高,確保代表性
決議門檻
刻意設高,換取拘束全體效力
表決權計算
按債權金額分配發言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717条以下(社債権者集会)
韓國상법 제491조(사채권자집회의 소집)
中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定
德國Schuldverschreibungsgesetz (SchVG) § 9 ff.(Gläubigerversamm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8-46 et s.(assemblée générale des obligataires / masse des obligataires)
美國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 15 U.S.C. § 77aaa et seq.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因左列各款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之決議。   四、有記名之股票之股東不滿五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

(0550705 全文修正)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

(1070706 修正)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非於開會五日前,將其債券交存公司,不得出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原第三項規定,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者,準用第一百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鑒於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本次修法已刪除原第一百七十六條,是以,第三項有關準用之規定,無從準用,爰將準用之法律效果自為規定,以利適用。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因左列各款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之決議。   四、有記名之股票之股東不滿五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

(0550705 全文修正)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

(1070706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原第三項規定,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者,準用第一百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鑒於無記名股票制度之廢除,本次修法已刪除原第一百七十六條,是以,第三項有關準用之規定,無從準用,爰將準用之法律效果自為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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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63 條規定:「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