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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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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17-3條於2005年刪除,原合併租稅優惠(免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記存)改由企業併購法第39-44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317-3條還有效嗎?合併的租稅優惠搬到哪裡?

已刪除,優惠移到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第317條之3於民國90年增訂、民國94年刪除,當時規定公司合併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刪除原因是企業併購法(民國91年制定)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有同樣優惠規定,公司法不再重複規範,租稅優惠回歸專法體系。現行依據為企業併購法第39條至第44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公司合併時的租稅大禮包: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可以記存。2005年被刪除,因為企業併購法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經有同樣的優惠規定,放在公司法裡反而體例不合。租稅優惠回歸專法處理,公司法只管組織運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17條之3為民國90年至94年間短暫存在的合併租稅優惠條款,採「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免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四項優惠並列模式,旨在降低企業合併之交易成本。刪除後相同租稅效果已轉由企業併購法及產業專法承接,公司法回歸組織法本位,不再混雜稅捐優惠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317條之3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4年(2005年)6月22日刪除,現行不適用。原規定之合併四大租稅優惠改由企業併購法第39條至第44條承接。

Q2公司合併現在還有租稅優惠嗎?

有。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符合條件的公司合併仍可享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免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等優惠,且現行專法之適用範圍更廣,涵蓋分割、收購、股份轉換等多種重組型態。

Q3公司法317-3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理由載明: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對合併租稅優惠有明文規定,公司法不再重複規範,租稅優惠回歸專法處理。此為立法體例調整,非政策性廢除優惠。

Q4土地增值稅記存是什麼?

土地因合併而移轉登記時,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待受讓公司日後實際移轉該土地時,再就累積增值部分課徵。這是一種稅捐遞延機制,避免合併本身觸發大額稅負,影響重組意願。

Q5公司法317-3 vs 企業併購法第39條哪個適用?

現行只能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9條,公司法317-3已自2005年6月22日起失效。即使是審理2005年6月22日之前發生的合併個案,也應以個案發生時之有效法令為準,目前不可能再有新的適用空間。

Q6公司法 317-3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款,原規定公司合併四大租稅優惠(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免契稅、土地增值稅記存),民國90年增訂、94年刪除。

Q7合併租稅優惠現在規定在哪?

現行法源是企業併購法第39條至第44條,內容比舊317-3更完整,涵蓋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等多種重組型態。

Q8什麼叫土地增值稅記存?

土地因合併移轉時暫不課徵增值稅,等受讓公司日後實際移轉該土地時才課徵,是一種稅捐遞延機制,目的是避免合併本身觸發大額稅負。

Q9公司合併怎麼申請租稅優惠?

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合併雙方於辦理移轉登記、稅捐申報時逕為適用,無須另行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實務上要備齊合併契約、董事會與股東會決議、合併基準日資產明細等文件。

Q10公司合併免印花稅契稅怎麼操作?

向地方稅捐處辦理土地、建物移轉登記時,主動敘明係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之合併移轉,並檢附合併契約與經主管機關核准函,地方稅捐處即不徵收契稅與印花稅。

Q11土地增值稅記存實際怎麼運作?

受讓公司於受讓土地時申報並由稅捐機關核發記存證明,列入土地登記簿備註欄。日後該筆土地再行移轉時,記存稅額連同新增部分一併課徵。

Q12公司分割也有租稅優惠嗎?

有。企業併購法第40條至第44條規定分割亦適用同樣四大優惠,且涵蓋既存分割(spin-off)與新設分割兩種型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舊規定(公司法 317-3,已刪除)現行(企業併購法)
法源公司法第317條之3(民國90-94年)企業併購法第39-44條
登記規費免徵免徵(企併法第39條)
印花稅免徵免徵(企併法第39條)
契稅免徵免徵(企併法第39條)
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准予記存(企併法第39條第1項第6款)
適用範圍僅限公司法所定合併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均適用

舊規定(公司法 317-3,已刪除)

法源
公司法第317條之3(民國90-94年)
登記規費
免徵
印花稅
免徵
契稅
免徵
土地增值稅
准予記存
適用範圍
僅限公司法所定合併

現行(企業併購法)

法源
企業併購法第39-44條
登記規費
免徵(企併法第39條)
印花稅
免徵(企併法第39條)
契稅
免徵(企併法第39條)
土地增值稅
准予記存(企併法第39條第1項第6款)
適用範圍
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均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人税法 第57条等(合併に伴う適格合併税制)
韓國법인세법 제44조 이하(합병의 과세특례)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 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德國UmwStG(Umwandlungssteuergesetz, 改組稅法)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210-A et suiv.(合併特別稅制)
美國IRC § 368 (Tax-Free Reorganizations) + § 104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01025 增訂)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而與他公司合併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於申請對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免繳納登記規費。   二、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   三、原供消滅公司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一併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審核確定其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   四、因合併出售原供消滅公司直接使用之機器、設備,其出售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或抵付該合併計畫新購機器、設備者,免徵印花稅。   五、因合併出售原供消滅公司直接使用之廠礦用土地、廠房,其出售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或抵付該合併計畫新購或新置土地、廠房者,免徵該合併公司應課之契稅及印花稅。   六、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得於十五年內攤銷之。   七、因合併產生之費用得於五年內攤銷之。   八、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損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公司合理經營,對於公司合併應給予優惠,以鼓勵公司進行合併,提高其競爭力,創造更有利的投資環境。

(094052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司合併租稅優惠,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有明文,毋庸於公司法重複規定。又公司法係規範公司內部組織運作及設立登記事宜之法律,租稅優惠規定植入公司法中,與公司法體例不合,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0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公司合理經營,對於公司合併應給予優惠,以鼓勵公司進行合併,提高其競爭力,創造更有利的投資環境。

(094052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公司合併租稅優惠,企業併購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有明文,毋庸於公司法重複規定。又公司法係規範公司內部組織運作及設立登記事宜之法律,租稅優惠規定植入公司法中,與公司法體例不合,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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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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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17-3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1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