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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7-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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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17-3條於2005年刪除,原合併租稅優惠(免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記存)改由企業併購法第39-44條規範。
Q · 公司法第317-3條還有效嗎?合併的租稅優惠搬到哪裡?
公司法第317條之3於民國90年增訂、民國94年刪除,當時規定公司合併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刪除原因是企業併購法(民國91年制定)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有同樣優惠規定,公司法不再重複規範,租稅優惠回歸專法體系。現行依據為企業併購法第39條至第44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公司合併時的租稅大禮包: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可以記存。2005年被刪除,因為企業併購法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經有同樣的優惠規定,放在公司法裡反而體例不合。租稅優惠回歸專法處理,公司法只管組織運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17條之3為民國90年至94年間短暫存在的合併租稅優惠條款,採「免登記規費、免印花稅、免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四項優惠並列模式,旨在降低企業合併之交易成本。刪除後相同租稅效果已轉由企業併購法及產業專法承接,公司法回歸組織法本位,不再混雜稅捐優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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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17-3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4年刪除,現行不適用。
Q2公司合併現在還有租稅優惠嗎?▾
有,改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9-44條。
Q3公司法 317-3 為什麼被刪除?▾
避免與企業併購法重複規範。
Q4土地增值稅記存是什麼?▾
暫不課徵,等實際移轉時才繳。
Q5合併免印花稅契稅還適用嗎?▾
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仍適用。
Q6公司法 317-3 vs 企業併購法 39 條哪個適用?▾
現行只能適用企業併購法。
Q7公司合併怎麼申請租稅優惠?▾
依企業併購法向稅捐機關申報,無需主動申請。
Q8公司分割也有租稅優惠嗎?▾
有,企業併購法分割章節同樣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舊規定(公司法 317-3,已刪除) | 現行(企業併購法) |
|---|---|---|
| 法源 | 公司法第317條之3(民國90-94年) | 企業併購法第39-44條 |
| 登記規費 | 免徵 | 免徵(企併法第39條) |
| 印花稅 | 免徵 | 免徵(企併法第39條) |
| 契稅 | 免徵 | 免徵(企併法第39條) |
| 土地增值稅 | 准予記存 | 准予記存(企併法第39條第1項第6款) |
| 適用範圍 | 僅限公司法所定合併 | 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均適用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人税法 第57条等(合併に伴う適格合併税制)
🇰🇷 韓國법인세법 제44조 이하(합병의 과세특례)
🇨🇳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 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
🇩🇪 德國UmwStG(Umwandlungssteuergesetz, 改組稅法)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210-A et suiv.(合併特別稅制)
🇺🇸 美國IRC § 368 (Tax-Free Reorganizations) + §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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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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