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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7-2 條(分割計劃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需辦理事項。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
  2. 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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