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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317-2 條(分割計劃應載事項)

  1. 1.第三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四、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五、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六、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關事項。 七、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八、被分割公司之股份銷除所需辦理事項。 九、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
  2. 2.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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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317條之2規定分割計畫書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九項必載事項,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股東。

Q · 公司分割計畫書一定要寫什麼?

依公司法第317條之2第一項,分割計畫書應以書面記載九項必載事項:章程變更或新設章程、營業價值及換股比例計算依據、發行新股總數種類數量、被分割公司股東取得股份數量、不滿一股現金支付規定、權利義務承受相關事項、減資相關事項、股份銷除辦理事項、共同分割之共同決議事項。第二項規定分割計畫書應隨股東會召集通知一併發送股東。

白話解讀

公司分割跟合併不一樣。合併是兩家變一家,分割是一家拆成兩家以上。拆的過程涉及資產、負債、營業、人員的重新分配,比合併更複雜。這條列出了分割計畫書必須記載的九項事項,比合併契約的五項多了將近一倍。第二款是核心中的核心:讓與的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是多少,換股比例怎麼算,計算依據是什麼。這三個數字決定了被分割公司的股東到底是賺了還是虧了。第六款處理的是權利義務的承受:原本公司簽的合約、背的債務、拿的許可,分割後由誰承接?如果分割計畫沒寫清楚,債權人不知道該找誰要錢,客戶不知道合約還算不算。九項事項,每一項都是一個潛在的爭議點。同樣地,分割計畫書必須跟股東會通知一起寄給每位股東。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317條之2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計畫書之法定記載事項規範,明定書面要式、九項必載事項與發送義務。本條與第317條之1(合併契約應載事項五項)並列,為公司重組程序中資訊揭露的核心條款,旨在確保股東於決議前取得足夠資訊基礎判斷分割案對其持股價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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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317-2條九項必載事項是哪九項?

章程變更或新設章程、營業價值及換股比例計算依據、發行新股總數種類數量、股東取得股份數量、不滿一股現金支付規定、權利義務承受、減資事項、股份銷除事項、共同分割決議事項。

Q2分割計畫書沒附給股東怎麼辦?

違反第317條之2第二項規定,可主張股東會決議方法違法,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後30日內訴請撤銷。

Q3換股比例算錯有什麼救濟?

異議股東可依公司法第317條準用第187、188條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由法院核定公平價格。

Q4分割計畫跟合併契約差在哪?

合併契約(317-1)僅五項必載,分割計畫(317-2)為九項,多出計算依據、權利義務承受、減資、股份銷除四項。

Q5九項漏一項分割就無效嗎?

不必然無效但構成程序瑕疵,可成為股東訴請撤銷決議的事由或主張收買請求權公平價格的依據。

Q6什麼是共同分割?

兩家以上公司同時分割並重組,常見於集團企業整併,第九款要求載明共同決議相關事項。

Q7員工權益在分割計畫怎麼處理?

通常落在第六款權利義務承受條款,搭配勞動基準法第20條及企業併購法第16、17條保護年資與勞動條件。

Q8分割計畫書何時要寄達股東?

於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召集通知時限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上市公司30日前、非公開發行15日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rger_contract_317_1split_plan_317_2
必載事項數五項九項
計算依據換股比例(未明文計算依據)明文要求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權利義務承受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權義由存續公司全部承受)需逐項載明承受相關事項
減資與股份銷除非必載第七、八款明文必載
共同進行情形未特別規定第九款處理共同分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758条(吸収分割契約の記載事項)/ 第763条(新設分割計画の記載事項)
🇰🇷 韓國상법 제530조의5(분할계획서의 작성)
🇨🇳 中國公司法第175條(公司分立的債權債務承繼)+ 第176條(分立決議事項)
🇩🇪 德國UmwG § 126(Inhalt des Spaltungsvertrags)/ § 136(Spaltungsplan bei Aufspaltung zur Neugründ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6-16, L. 236-17(projet de scission – contenu et publicité)
🇺🇸 美國DGCL § 251, § 271(asset sale & corporate division)+ MBCA §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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