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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7 條(股份收買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2.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3.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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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董事會& 股東會 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異議 有時候權益是爭取來的 * 放棄表決權? 🔵林國全師:不得參加表決 II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III 第187條及第188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cy184
5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企業併購法§13第一項有特別規定I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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