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17 條(股份收買請求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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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董事會& 股東會
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異議
有時候權益是爭取來的
*
放棄表決權?
🔵林國全師:不得參加表決
II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III 第187條及第188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cy184
5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企業併購法§13第一項有特別規定I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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