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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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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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21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刪除,原規定變更組織準用合併規定,現由公司法各章專條取代。
Q · 公司法第 321 條是什麼?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 69 年配合修法刪除
公司法第 321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刪除,目前無法律效力。本條歷經三個版本:民國 35 年制定時規定公司登記費 250 元、民國 55 年改為規定公司變更組織時準用合併相關規定、民國 69 年因「變更組織」併入「變更登記」制度而刪除。現行公司變更組織程序規範散見於各章專條,如第 76 條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第 106 條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第 126 條兩合公司變更為無限公司。
深度解讀
這條走過三個完全不同的人生:1946年規定公司各種登記每件繳登記費250元,1966年改為規定公司變更組織時準用合併相關規定,1980年因變更組織制度整體修正而刪除。它的刪除代表立法者認為變更組織不再需要獨立的程序規範,併入變更登記即可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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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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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