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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5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2.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4.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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