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56-9 條
- 1.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 2.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 3.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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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9 條允許閉鎖性公司股東以書面拘束契約或表決權信託合法結盟,須提前登記方對公司生效。
Q · 閉鎖性公司小股東怎麼合法結盟對抗大股東?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9,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兩種方式集結表決權:一是簽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拘束契約),各自仍去投票但約定一致行動;二是成立表決權信託,把表決權整個交給受託人代行,受託人原則以股東為限。信託資料必須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臨時會開會 15 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公司。
白話解讀
股東會投票的時候,一票就是一票。但如果五個小股東私下約好「我們五個永遠投一樣的」,他們的五票就變成了一個區塊。這就是表決權拘束契約。356-9 更進一步,允許你把表決權直接「託管」給另一個人:表決權信託。你把股份的投票權交給受託人,他根據信託契約的約定替你投票。你還是股東,股息照領,但投票的時候嘴巴被封起來了,由受託人代言。這在一般公司法裡是灰色地帶(實務上有爭議),但在閉鎖性公司裡,356-9 明確說:合法。受託人原則上必須是股東(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而且你必須在股東常會前30天或臨時會前15天把信託資料送交公司登記,否則信託對公司沒有效力。這個登記時限是107年修法加嚴的,原本只要會前5天就好。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9 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條款,明文允許股東以書面契約共同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拘束契約),或成立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行使。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股東為限,並須於股東常會前 30 日、臨時會前 15 日送公司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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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表決權信託的受託人可以是公司外部的人嗎?▾
原則上受託人以股東為限(第二項),但章程可以另有規定。如果章程允許,你可以把表決權託給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信任的非股東第三人。實務上,讓非股東擔任受託人的情境通常是家族信託(家族的專業管理人不一定是股東)。內行人提示:如果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就找非股東當受託人,這個信託在公司法上可能不被承認。修改章程放寬受託人資格這件事,要在成立信託之前完成,不能倒過來做。
Q2表決權拘束契約跟表決權信託有什麼差別?▾
拘束契約是幾個股東約好「怎麼投票」,每個人還是自己去投,只是大家一起行動。信託是把投票權整個交出去,由受託人統一操作。拘束契約比較鬆散,靠的是契約約束力(違約要賠償但投票不一定無效)。信託比較徹底,受託人直接以自己名義行使表決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某個盟友到了股東會現場臨時翻臉不按約定投票,信託比拘束契約更可靠。因為信託之下表決權根本不在他手上了,他想翻臉也投不了票。
Q3107 年修法為什麼把登記期限從 5 天改成 30 天?▾
原本只要股東會前 5 天登記就好,但表決權信託會改變股東名簿上的名義人,等於股份轉讓。5 天太短,公司來不及完成股務作業(確認委託人身分、更新名簿、計算表決權),容易出錯。107 年修法參考公司法第 165 條(股份轉讓過戶閉鎖期)的邏輯,拉長到常會前 30 天、臨時會前 15 天。內行人提示:這個期限是不可逆的,遲到一天就不能對抗公司。如果你要在下一次股東會用信託投票,從今天開始倒算日期,寧可早 30 天準備也不要晚一天。
Q4公司法 356-9 條是什麼?▾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條款,允許股東以書面契約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成立表決權信託,是小股東合法結盟的工具。
Q5表決權拘束契約跟表決權信託差在哪?▾
拘束契約是股東各自投票但約定一致行動;信託是把表決權整個交給受託人代行。前者較鬆、後者較徹底。
Q6什麼叫不得對抗公司?▾
契約在當事人間有效,但無法主張對公司發生效力。公司可依原始股東名簿計算表決權,等同信託失效。
Q7閉鎖性公司是什麼?▾
股東 50 人以下、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公司,是新創與家族企業常用型態。
Q8表決權信託怎麼成立?▾
簽書面信託契約 → 選任受託人(原則為股東)→ 常會前 30 日或臨時會前 15 日送公司登記。
Q9信託資料怎麼送公司登記?▾
備齊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住所、信託股份總數種類數量,正式提交公司並保留收受回執。
Q10受託人違反信託契約怎麼處理?▾
委託人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追究受託人違約賠償責任,但對公司而言投票仍依名義人結果計算。
Q11小股東怎麼合法結盟對抗大股東?▾
盤點立場一致的股東 → 起草表決權拘束契約 → 約定共同行使範圍 → 必要時升級為表決權信託集中操作。
Q12表決權拘束契約 vs 委託書差在哪?▾
委託書是單次代理出席(每次會議重新出具);拘束契約是長期同盟(多次股東會持續適用)。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ting_binding_contract | voting_trust | proxy_form |
|---|---|---|---|
| 法律性質 | 股東間契約,各自行使表決權但約定一致 | 受託人代行表決權,名義上由受託人行使 | 單次代理出席授權,性質為委任 |
| 持續性 | 長期同盟,多次股東會皆適用 | 依信託契約期限,可長期亦可定期 | 單次有效,每次會議須重新出具 |
| 違反效果 | 違約責任,但投票本身仍有效 | 受託人違約須賠償,投票對外仍有效 | 代理權範圍內有效,超越則無效 |
| 登記要求 | 本條未強制(第三項僅針對信託) | 常會前 30 日、臨時會前 15 日送交公司 | 於股東會前提出委託書即可 |
| 適用範圍 | 閉鎖性公司明文允許(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爭議) | 閉鎖性公司專屬,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 |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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