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9 條允許閉鎖性公司股東以書面拘束契約或表決權信託合法結盟,須提前登記方對公司生效。
Q · 閉鎖性公司小股東怎麼合法結盟對抗大股東?
用 356-9 表決權拘束契約或信託合法集結
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9,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兩種方式集結表決權:一是簽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拘束契約),各自仍去投票但約定一致行動;二是成立表決權信託,把表決權整個交給受託人代行,受託人原則以股東為限。信託資料必須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臨時會開會 15 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公司。
股東會投票的時候,一票就是一票。但如果五個小股東私下約好「我們五個永遠投一樣的」,他們的五票就變成了一個區塊。這就是表決權拘束契約。356-9 更進一步,允許你把表決權直接「託管」給另一個人:表決權信託。你把股份的投票權交給受託人,他根據信託契約的約定替你投票。你還是股東,股息照領,但投票的時候嘴巴被封起來了,由受託人代言。這在一般公司法裡是灰色地帶(實務上有爭議),但在閉鎖性公司裡,356-9 明確說:合法。受託人原則上必須是股東(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而且你必須在股東常會前30天或臨時會前15天把信託資料送交公司登記,否則信託對公司沒有效力。這個登記時限是107年修法加嚴的,原本只要會前5天就好。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9 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條款,明文允許股東以書面契約共同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拘束契約),或成立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行使。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股東為限,並須於股東常會前 30 日、臨時會前 15 日送公司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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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受託人以股東為限(第二項),但章程可以另有規定。如果章程允許,你可以把表決權託給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信任的非股東第三人。實務上,讓非股東擔任受託人的情境通常是家族信託(家族的專業管理人不一定是股東)。內行人提示:如果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就找非股東當受託人,這個信託在公司法上可能不被承認。修改章程放寬受託人資格這件事,要在成立信託之前完成,不能倒過來做。
拘束契約是幾個股東約好「怎麼投票」,每個人還是自己去投,只是大家一起行動。信託是把投票權整個交出去,由受託人統一操作。拘束契約比較鬆散,靠的是契約約束力(違約要賠償但投票不一定無效)。信託比較徹底,受託人直接以自己名義行使表決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某個盟友到了股東會現場臨時翻臉不按約定投票,信託比拘束契約更可靠。因為信託之下表決權根本不在他手上了,他想翻臉也投不了票。
原本只要股東會前 5 天登記就好,但表決權信託會改變股東名簿上的名義人,等於股份轉讓。5 天太短,公司來不及完成股務作業(確認委託人身分、更新名簿、計算表決權),容易出錯。107 年修法參考公司法第 165 條(股份轉讓過戶閉鎖期)的邏輯,拉長到常會前 30 天、臨時會前 15 天。內行人提示:這個期限是不可逆的,遲到一天就不能對抗公司。如果你要在下一次股東會用信託投票,從今天開始倒算日期,寧可早 30 天準備也不要晚一天。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屬條款,允許股東以書面契約共同行使表決權或成立表決權信託,是小股東合法結盟的工具。
拘束契約是股東各自投票但約定一致行動;信託是把表決權整個交給受託人代行。前者較鬆、後者較徹底。
契約在當事人間有效,但無法主張對公司發生效力。公司可依原始股東名簿計算表決權,等同信託失效。
股東 50 人以下、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公司,是新創與家族企業常用型態。
簽書面信託契約 → 選任受託人(原則為股東)→ 常會前 30 日或臨時會前 15 日送公司登記。
備齊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住所、信託股份總數種類數量,正式提交公司並保留收受回執。
委託人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追究受託人違約賠償責任,但對公司而言投票仍依名義人結果計算。
盤點立場一致的股東 → 起草表決權拘束契約 → 約定共同行使範圍 → 必要時升級為表決權信託集中操作。
委託書是單次代理出席(每次會議重新出具);拘束契約是長期同盟(多次股東會持續適用)。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 比較面向 | voting_binding_contract | voting_trust | proxy_form |
|---|---|---|---|
| 法律性質 | 股東間契約,各自行使表決權但約定一致 | 受託人代行表決權,名義上由受託人行使 | 單次代理出席授權,性質為委任 |
| 持續性 | 長期同盟,多次股東會皆適用 | 依信託契約期限,可長期亦可定期 | 單次有效,每次會議須重新出具 |
| 違反效果 | 違約責任,但投票本身仍有效 | 受託人違約須賠償,投票對外仍有效 | 代理權範圍內有效,超越則無效 |
| 登記要求 | 本條未強制(第三項僅針對信託) | 常會前 30 日、臨時會前 15 日送交公司 | 於股東會前提出委託書即可 |
| 適用範圍 | 閉鎖性公司明文允許(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爭議) | 閉鎖性公司專屬,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 | 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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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以共同行使表決權方式,達到所需要之表決權數,鞏固經營團隊在公司之主導權,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 三、受託人之資格,原則上以股東為限,除非章程另有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參酌企業併購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股東應將相關資料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相關資料,尤其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涉及股東會召開時表決權行使之計算,依原第三項規定,股東應將上開資料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始得對抗公司。惟股東成立表決權信託契約後(股東為委託人),股東名簿將變更名義為受託人,與股份轉讓無異,為利股務作業之處理,參酌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將原第三項「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修正為「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匯聚具有相同理念之少數股東,以共同行使表決權方式,達到所需要之表決權數,鞏固經營團隊在公司之主導權,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 三、受託人之資格,原則上以股東為限,除非章程另有規定,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參酌企業併購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股東應將相關資料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否則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相關資料,尤其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涉及股東會召開時表決權行使之計算,依原第三項規定,股東應將上開資料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始得對抗公司。惟股東成立表決權信託契約後(股東為委託人),股東名簿將變更名義為受託人,與股份轉讓無異,為利股務作業之處理,參酌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將原第三項「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修正為「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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