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0 於 2018 年刪除。原規範閉鎖性公司半年配息,制度開放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後失去必要。
Q · 公司法 356-10 為什麼被刪除?
2018 修法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可半年配息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0 於 2015 年增訂時,賦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的彈性(一般公司只能年度分派)。2018 年公司法大修時,半年度盈餘分派制度同步開放給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第 228 條之 1),閉鎖性專屬條文不再必要而刪除。現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皆可半年配息。
這條在2015年讓閉鎖性公司可以每半年分派一次盈餘(一般公司只能年度分派),給新創公司更靈活的資金調度空間。同時設有安全閥:分派前須預估保留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違反者股東要把錢吐回來。2018年刪除,因為修法後這個彈性已經開放給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不再需要獨立條文。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0 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半年度盈餘分派制度,於 2015 年增訂、2018 年因制度普及化而刪除。
2018 年公司法大修時,半年度盈餘分派制度同步開放給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閉鎖性公司不再需要獨立條文而刪除。原條文 2015 年立法時專為閉鎖性公司設計,至 2018 年因制度普及化而失去獨立存在價值。
可以。雖然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0 已刪除,但 2018 年修法將半年度盈餘分派制度寫入第 228 條之 1,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含閉鎖性公司)皆可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實質要件(預估保留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違反返還責任)大致延續。
規範對象不同。原 356-10 僅適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第 228 條之 1 適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其餘條件(預估保留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違反返還責任)大致延續。對律師、會計師查閱舊判決或舊財務文件時,須注意 2018 年前後法源轉換。
有。修法軌跡反映制度演進方向。356-10 從「閉鎖性公司專屬」走向「全面適用」的軌跡,預示公司法持續朝彈性化、普及化發展,對新創創辦人、律師、會計師的長期決策有實質價值。歷史條文也常出現在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題目中。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閉鎖性公司可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2015 增訂、2018 刪除。
股東不超過 50 人且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2015 公司法新增專章,常見於新創。
公司每 6 個月(半個會計年度)分派一次盈餘給股東,相對於一般年度分派彈性更大。
現行半年度盈餘分派制度的法源,2018 年新增,適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取代原 356-10 的閉鎖性專屬規定。
視為歷史條文,現行法源接續到第 228 條之 1。看到此條的修法軌跡可預測公司法走向更彈性、更普及的方向。
依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董事會編造表冊,經會計師查核,提經監察人同意,報股東會。安全閥(預估稅捐、彌補虧損、提列公積)大致延續。
依第 228 條之 1(沿用原 356-10 邏輯),股東須將分派金額返還公司,公司債權人可請求返還。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頁可查歷次條文版本,或查立法院公報 104 年度與 107 年度公司法修正案。
| scenario | rule_old_356_10 | rule_general_company | current_law_228_1 |
|---|---|---|---|
| 閉鎖性公司 vs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半年配息(2015-2018) | 閉鎖性公司可半年分派(專屬彈性)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只能年度分派 | 2018 後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皆可半年分派 |
| 本條與接續法源比較 | 適用對象:閉鎖性公司;安全閥:預估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適用對象: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閥延續但程序更明確 | 規範對象擴大、實質要件延續、違反返還責任沿用 |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辦理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者,該議案仍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公司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司違反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放寬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辦理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者,該議案仍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公司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司違反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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