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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7 條已於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整章制度廢除而刪除,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要求。
Q · 公司法第 357 條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 69 年已刪除
公司法第 357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刪除。本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應有一人以上負無限責任之股東,但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公司法第六章,原第 357-369 條)整章廢除,本條同步消失。現行公司法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混合「股份制」+「無限責任」的型態已不存在。需要類似混合結構者,現多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56-1 條以下)配合股東協議達成。
這條在民國55年修法時規定股份兩合公司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民國69年台灣廢除整個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本條隨之刪除。股份兩合公司是一種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態,在現代公司法體系中已被認為沒有存在必要,全球趨勢也逐漸淘汰這種組織型態。
公司法第 357 條(已刪除)係指中華民國公司法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章節下,關於該類公司應至少有一名無限責任股東之原規定,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隨整章制度廢除而失效,現行法不再承認此公司型態。
公司法第 35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應有一人以上負無限責任之股東。本條於民國 69 年 5 月 9 日隨整章制度廢除而刪除,現行案件不適用。
股份兩合公司結合無限責任與股份制,管理結構複雜,台灣實務使用率極低,民國 69 年公司法修正時整章(357-369 條)廢除。
不能。現行公司法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需要類似混合責任結構者,可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56-1 條以下)配合股東協議與特別股設計達成。
概念高度相似,皆為股份制與無限責任的混合型態,但 KGaA 至今仍是德國上市公司常見型態,BMW、Henkel 等知名企業皆採此結構。台灣選擇廢除,反映大陸法系內部對混合責任制度的差異選擇。
兼具無限責任股東與股份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公司型態,源自十九世紀德國 KGaA 制度。台灣已於民國 69 年廢除,但德國、法國至今仍保留此型態。
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即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時,無限責任股東須以個人財產補足,類似於現行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民國 69 年廢止時設有過渡規定,原存續之股份兩合公司應依新法改組為其他型態(多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兩合公司)。
可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356-1 條以下)配合股東協議、特別股設計與表決權信託,達成類似的責任分層效果。
可查閱民國 35-69 年公司法歷次修正、立法院公報立法理由說明、鄭玉波《民商法問題研究》、德國 AktG §278 以下 KGaA 規範。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負責,不發行股份;股份兩合公司則發行股份。前者仍存於現行公司法,後者民國 69 年廢除。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皆有限責任;股份兩合公司至少需一名無限責任股東。後者已廢除,現行法僅存前者。
德國 KGaA 為上市公司常見治理結構(BMW、Henkel 採用),結合家族控制與資本市場募資;台灣家族企業多採控股公司結構,KGaA 需求低,故廢除。
| 比較面向 | 股份兩合公司(已廢) | 兩合公司(仍存)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德國 KGaA |
|---|---|---|---|---|
| 現行存否 | 民國 69 年廢除 | 公司法第 114-127 條 | 公司法第 356-1 條以下 | 仍為主要型態 |
| 責任結構 | 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份有限責任 | 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不發股份) | 全為有限責任,章程限制轉讓 | 至少一名 Komplementär(無限)+股份有限 |
| 出資轉讓 | 有限責任部分發行股份可轉 | 全體股東同意始可轉讓 | 章程載明轉讓限制 | 股份自由轉讓,無限責任股東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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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為變更之登記。
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地方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為變更之登記。
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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