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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5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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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57 條已於民國 69 年隨股份兩合公司整章制度廢除而刪除,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要求。

Q · 公司法第 357 條還能用嗎?

公司法第 357 條已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刪除。本條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應有一人以上負無限責任之股東,但因股份兩合公司制度(公司法第六章,原第 357-369 條)整章廢除,本條同步消失。現行公司法僅承認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型態,混合「股份制」+「無限責任」的型態已不存在。需要類似混合結構者,現多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56-1 條以下)配合股東協議達成。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55年修法時規定股份兩合公司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民國69年台灣廢除整個股份兩合公司制度,本條隨之刪除。股份兩合公司是一種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型態,在現代公司法體系中已被認為沒有存在必要,全球趨勢也逐漸淘汰這種組織型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57 條(已刪除)係指中華民國公司法第六章「股份兩合公司」章節下,關於該類公司應至少有一名無限責任股東之原規定,於民國 69 年(1980 年)5 月 9 日隨整章制度廢除而失效,現行法不再承認此公司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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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57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股份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要求,民國 69 年廢除。

Q2什麼是股份兩合公司?

兼具無限責任股東與股份有限責任股東的混合公司型態,台灣已廢除,德國 KGaA、法國 SCA 仍存。

Q3為什麼公司法第 357 條被刪除?

股份兩合公司型態實務使用率極低,且管理複雜,民國 69 年公司法修正時整章廢除。

Q4現在台灣還能成立股份兩合公司嗎?

不能。現行公司法僅承認四種公司型態,股份兩合公司已不存在。

Q5股份兩合公司 vs 兩合公司差在哪?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負責,股份兩合公司則發行股份。前者仍存,後者已廢。

Q6想要混合責任結構,現在台灣怎麼設立?

可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356-1 條以下)配合股東協議與特別股設計達成。

Q7刪除條文還有研究價值嗎?

有。法制史研究、跨國比較法、立法政策辯論皆需追溯。

Q8德國 KGaA 跟廢除的股份兩合公司是同一個東西嗎?

概念高度相似,皆為股份+無限責任混合,但 KGaA 仍是德國上市公司常見型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股份兩合公司(已廢)兩合公司(仍存)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德國 KGaA
現行存否民國 69 年廢除公司法第 114-127 條公司法第 356-1 條以下仍為主要型態
責任結構至少一名無限責任+股份有限責任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股東(不發股份)全為有限責任,章程限制轉讓至少一名 Komplementär(無限)+股份有限
出資轉讓有限責任部分發行股份可轉全體股東同意始可轉讓章程載明轉讓限制股份自由轉讓,無限責任股東需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合資会社(会社法第575條以下,部分功能對應但無股份發行)
🇰🇷 韓國합자회사(상법 제268조 이하,類似日本合資會社)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目前無對應股份兩合公司型態
🇩🇪 德國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KGaA, AktG §278 ff.) — 仍為德國上市公司常見型態
🇫🇷 法國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 (SCA, Code de commerce L226-1 ff.) — 仍存於法國公司法
🇺🇸 美國無直接對應;接近於 LP(Limited Partnership)配合 corporate general partner 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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