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
重點摘要依公司法第 392 條,主管機關得對各項登記事項核發證明書,作為公司投標、訴訟、開戶等正式場合的官方憑證。
Q · 公司登記完成後,要怎麼拿到那張「證明」?
依公司法第 392 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依公司法第 392 條,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完成後,並不會自動發給證明書,必須由公司另外向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商業司,地方為直轄市建設局)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核給「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線上可透過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取得部分電子證明,但正式場合(投標、訴訟、跨國交易)仍須申請紙本正式證明書。
銀行要你提供公司登記證明,合作對象要你證明公司確實存在,投標案要你附上主管機關核發的文件。這些場景的背後都指向同一條法源:392條。它授權主管機關核發公司登記事項的證明書。這張紙的力量不在它本身,在於它是官方背書。你自己印一份公司章程拿出去,對方可以質疑真偽;但如果是主管機關核給的證明書,它具有公文書的證據效力。注意條文用的是「得」而非「應」,意思是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你申請就一定發。但實務上,只要你的登記資料正常、沒有被列管或處分中,核發證明書是常態。現在多數情況可以直接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但有些正式場合仍然要求紙本證明書。
公司法第 392 條為公司登記證明書核發的法源依據,授權主管機關就各項登記事項核發證明文書。此證明書具公文書效力,與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的網路查詢結果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是公司於投標、訴訟、跨國交易等正式場合的關鍵憑證。
看場合。日常合作、銀行開戶,很多機構已經接受線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的查詢結果或列印本。但投標案、法院訴訟、國際交易、部分政府補助案,仍然要求主管機關正式核發的證明書。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公司有做國際業務的可能,設立後就先申請一份證明書,之後需要辦公證認證時可以直接拿去用,不用臨時再等。
2009 年公司法修正後廢除了公司執照制度。以前設立登記完成會發一張「執照」,類似營業執照。現在不發了,改為依 392 條申請「登記證明書」。功能類似但法律性質不同:執照是行政處分的一部分,證明書是事後證明。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手上還有舊的公司執照,它已經沒有法律效力了,不要拿出去使用。對方如果接受你的舊執照,代表他的法遵也有問題。
公司登記證明書核發的法源依據,授權主管機關依公司登記簿冊核發證明書,是公司於正式場合的關鍵憑證。
由主管機關依登記簿冊核發、記載公司各項登記事項的公文書,具公示及證據效力,舉證責任低於私文書。
「得」字賦予主管機關裁量空間,登記正常公司常態核發,列管或處分中的公司得不核發或加註。
公務機關依職權製作的文書於訴訟上推定為真正,相對於私文書舉證責任較低,更易被法院採信。
中央登記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地方登記公司向直轄市建設局申請,可臨櫃、郵寄或線上申辦,繳規費後數個工作日核發。
依公司法 438 條核定之規費標準,每份通常數百元,跨國使用另有公證認證費用。
正常情況數個工作天內核發,線上申辦更快,遇主管機關系統維護或作業積壓會延後。
申請後另至地方法院公證處辦公證,再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認證(或視目的國要求辦海牙認證/雙重認證)。
前者主管機關核發具公文書效力(適用訴訟投標跨國交易),後者線上查詢資訊揭露但無核發效力(適用日常確認)。
公司執照 2009 年廢除,是行政處分一部分;現行證明書是事後證明,舊執照已無法律效力不可使用。
| 比較對象 | 法律效力 | 適用場合 | 取得方式 | 費用 |
|---|---|---|---|---|
| 公司法 392 條登記證明書 | 公文書效力,主管機關核發 | 投標、訴訟、跨國交易、銀行開戶正式檔案 | 向主管機關申請 | 需繳規費(依 438 條) |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 資訊揭露,無主管機關核發效力 | 日常合作確認、初步盡職調查 | GCIS 系統公開查詢 | 免費 |
| 舊式公司執照(2009 廢止) | 已無法律效力 | 歷史文件,不可現行使用 | 已不發新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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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證明登記事項,並無變更或別無其他事項登記者,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酌量情形,核給證明書。
請求證明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爰刪除「中央或地方」文字,俾符實際,並酌刪部分文字,以簡政便民。
各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請求證明登記事項,並無變更或別無其他事項登記者,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酌量情形,核給證明書。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在臺灣省部分由經濟部辦理,在直轄市部分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爰刪除「中央或地方」文字,俾符實際,並酌刪部分文字,以簡政便民。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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