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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409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無限公司登記應附股東同意書,現由公司登記辦法承接。
Q · 公司法第 409 條還有效嗎?
已於 2001 年刪除,由公司登記辦法承接
公司法第 409 條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全文刪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本規範無限公司辦理登記時應檢附股東同意證明書的程序要求,立法者將所有公司登記細節統一授權給第 387 條第 5 項訂定的公司登記辦法處理。實務上辦理無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應改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及相關附件規定。
這條曾經規定無限公司辦理登記時,需要附上股東同意證明書。2001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決定把所有登記程序的細節(誰來申請、用什麼表格、怎麼送件、期限多久)統一授權給第387條第5項的「公司登記辦法」來規範,不再散落在各章節裡。這條因此被刪除,不是因為股東同意不重要了,而是換了一個地方規定。
公司法第 409 條原為公司登記程序規範條款,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全文刪除,現已無實質效力。該條原要求無限公司辦理各項登記時應檢附股東同意證明書,2001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將登記程序統一授權第 387 條第 5 項之公司登記辦法規範,本條因此走入歷史。
本條原規範無限公司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之證明書件,已於 2001 年 11 月 12 日刪除。現行無限公司登記應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之公司登記辦法辦理。
2001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將所有公司登記程序細節(誰來申請、用什麼表格、怎麼送件、期限多久)統一授權給第 387 條第 5 項的公司登記辦法處理,不再散落於各章節中。這是立法技術升級而非實質廢止股東同意書要求。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及附件規定辦理,主要文件包括全體股東同意書、章程、負責人身分證件、代表公司股東之資格證明等。具體文件清單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最新公告為準。
沒有。同次修法同步建立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機制,由公司登記辦法承接所有登記程序規範,無實質法律空窗。
規定無限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之證明書件,由代表公司之股東提出申請。
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5 項授權,由經濟部訂定之行政命令,規範各類公司登記之申請程式、檢附文件、期限等細節。
立法者於法律中明文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細節之立法技術,使主法保持原則性、細節由命令靈活處理。
不可作為現行法律依據引用,但可作為立法理由、歷史沿革、政策研究之說明依據。實務書狀引用須註明「已刪除」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公司法歷史版本頁面可查 2001 年修正前條文,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修法歷程公告。
409 條是被刪除的「程序內容條款」,387 條第 5 項是現行的「授權依據條款」。一個規定怎麼做、一個規定誰來規定怎麼做。
刪除是條文整體失效(編號保留但內容歸零),修正是條文內容調整但繼續有效。本條屬於刪除類型。
授權辦法可由行政機關依實務需要靈活修正、不必動到主法;直接規定則需經立法院三讀始可變動,調整成本高。
無限公司登記事項,應得股東之同意者,應附送其同意證明書。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無限公司登記事項,應得股東之同意者,應附送其同意證明書。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第三百八十七條增列第五項公司登記、認許及變更授權辦法,有關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期限等由該辦法規範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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