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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合夥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有限合夥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2. 法院裁定解散,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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