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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查閱、抄錄或限制其範圍。
  2. 有限合夥下列登記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所在地。 四、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五、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以現金為出資者,其種類。 六、存續期間。 七、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八、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九、經理人姓名。 十、約定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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