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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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