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
- 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有限合夥法 第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