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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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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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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未經登記而以
有限合夥
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
法律行為
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
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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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外國有限合夥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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