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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
  2. 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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