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 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 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 三、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未依第三十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限合夥法」第41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有限合夥代表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 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如果有限合夥代表人未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例如可以引用2020年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及判決書中的案例,該案中有限合夥代表人未依法定期限申請登記,因此被處以相應罰鍰。 二、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 根據法條的規定,如果有限合夥代表人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相關文件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則處以相應罰鍰。例如可以引用最新的司法院判決書中的案例,說明有限合夥代表人因未遵守該規定而被處罰。 以上述法條的其他情形也同樣進行分析和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