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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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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有意見時,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修訂或廢止;自確認公布日起屆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亦同。
  2. 2.前項意見,應於公告刊登標準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時,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則直接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如果有意見,則按照第四條至前條的規定進行修訂或廢止。同時,也提到自確認公布日起屆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17條。根據此條例,國家標準在屆滿五年後需要進行修訂或廢止,並且在公告刊登標準公報後的三十日內提出意見。 範例:某國家標準於2015年制定,到2020年已屆滿五年,應按照法規進行修訂或廢止程序。如果在公告刊登後的三十天內沒有提出意見,則可以直接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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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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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7 條規定:「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