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利法 第 93-3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93-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9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9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