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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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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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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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920107 增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之增訂,增訂罰則。
(1100507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立法理由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112111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三、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立法理由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第三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第四款至第六款款次配合移列第二款至第四款。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之增訂,增訂罰則。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及說明四。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款、第三款有關灌溉事業設施範圍內禁止行為之處罰規定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之三說明一。 二、第四款至第六款款次配合移列第二款至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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