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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17 條(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及收費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2.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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