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提高公有公共路外停車位之利用率及轉換率,於第一項明定其收費原則及其他收費方式。 二、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以市場供需為訂價原則,政府以管制最少為宜,惟其仍具有公用事業性質,亦不宜放任不管,故於第二項明定由業者擬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採計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一、為提高公有公共路外停車位之利用率及轉換率,於第一項明定其收費原則及其他收費方式。 二、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以市場供需為訂價原則,政府以管制最少為宜,惟其仍具有公用事業性質,亦不宜放任不管,故於第二項明定由業者擬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一、原「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