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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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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虛擬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