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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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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之管路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滅火之目的而將氣體或蒸汽噴入機艙及貨艙空間,其輸送此項氣體或蒸汽之導管必須配以控制閥或旋塞,該控制閥或旋塞之位置應易於接近,其通路應不致因火災而立即被阻隔。在控制閥及旋塞附近應明顯標示該導管通至何艙區。 二、為避免無意中將氣體或蒸氣放至任何艙區,應於控制閥及旋塞裝置適當之防範設施。 三、裝有氣體滅火系統之船舶,如其貨艙有時兼作客艙時,其在載客之期間內,該氣體管路接頭應予封閉不准使用。 四、管路之佈罝應能有效配送氣體或蒸汽,在長超過十八點三公尺之大型艙間使用蒸汽滅火系統者,至少應有二根導管,一根裝於前部,一根裝於後部。並應儘量引至艙之低處遠離船殼板。在油輪貨油艙內者,其佈置應求氣體或蒸汽能散佈於液體表面。 五、甲種機艙空間以二氧化碳為滅火劑時,其固定管路系統,應能將規定產氣量百分之八十五,於二分鐘內噴入該艙內。 六、船舶貯藏二氧化碳瓶之房間應位於安全易接近之處,並應有經認為滿意之有效通風。通至該貯藏間之任何進口宜位於露天甲板上,並在任何情形下應與所防護之空間隔離。各出入門應為氣密者,形成該貯藏間界限之艙壁與甲板亦為氣密並予適當絕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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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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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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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06 條規定:「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之管路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滅火之目的而將氣體或蒸汽噴入機艙及貨艙空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