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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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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艙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能產生適於撲滅油火之泡沫。 二、應具有永久性管路系統及控制閥及旋塞,有效分送泡沫至適當噴口之設備,並在防護空間內易於發生火災處具有固定噴灑器有效分配泡沫之裝置。 三、應能噴出足量之泡沫,灑佈於任何艙區燃油易於流佈之最大面積上,其厚度應至少為一五公分,機艙內應於三分鐘內噴出足量泡沫。 四、控制設施應操作簡單,能在防護艙區外易於接近之一處或多處控制之,其通路不致因起火而立即阻隔。 五、泡沫之膨脹比不得超過一二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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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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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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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12 條規定:「機艙用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能產生適於撲滅油火之泡沫。 二、應具有永久性管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