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安全燈應為手提式,能自高一.五公尺之處連續三次落於地板上,不致變形失效。電力式者,其供應電力之電池應至少能燃點三小時以上。非電力式者,應能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空氣中點燃或熄滅而無漏火之虞。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安全燈應為手提式,能自高一.五公尺之處連續三次落於地板上,不致變形失效。電力式者,其供應電力之電池應至少能燃點三小時以上。非電力式者,應能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空氣中點燃或熄滅而無漏火之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