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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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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及第六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消防泵、消防栓、軟管、噴嘴及起居艙、服務空間內之輕便滅火器適用第四級船規定。 二、鍋爐間、內燃機機艙及蒸汽渦輪機機艙內之滅火設備,適用第四級船規定。但前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得寬免之。 三、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者,應至少備有太平桶二個分置備用。並得以輕便滅火器一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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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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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37 條規定:「第五級及第六級船消防設備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消防泵、消防栓、軟管、噴嘴及起居艙、服務空間內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