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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1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船舶之船員居住設備,本編規定未能適用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該船性質酌准寬減或豁免之: 一、總噸位未滿二百之動力船舶。 二、動力船舶。 三、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拖船。 四、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 五、船員無需住宿於船上之船舶。
  2. 下列船舶不適用船員居住設備之規定: 一、航行於內水航線、短程內水航線、遮蔽水域或適用港區範圍水域之船舶。 二、帆船。 三、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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