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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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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油水分界面偵測器。 四、原油洗艙系統。 五、污水處理設備及污水溶化消毒系統。 六、標準排洩接頭。 七、垃圾溶化粉碎器。 八、壓艙水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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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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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72 條規定:「本編所稱防止污染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油水分離設備。 二、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