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流量計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以量計排洩率之流量計,應裝置於排洩管路之垂直部分。但排洩管路之設計係經常充滿流出物者,得裝置於排洩管路之任何其他位置。 二、流量計應用之操作原則應適於船上大口徑管路之用。 三、流量計之量計範圍應適於在正常操作中可能遭遇之流率,必要時得使用兩種不同範圍之流量計,或限制操作流率範圍之代替裝置。 四、在流量計整個操作範圍內應具有正負百分之一○以內之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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