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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1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之計算及記錄機組應依左列規定: 一、操作當時之資料,應以可見之方法顯示。 二、記錄設施包括數字打印機或類似之紀錄,或兩者之合併裝置。該紀錄應能辨明時間及日期,並至少能保存三年。所有人工輸入之資料,在紀錄上應能予以辨認。 三、應予紀錄之資料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以格林威治時間表示之年月日及時刻。 (二)油輪用者應記錄油之瞬間排洩率及油之排洩總量,其單位分別以每浬公升數及公升表示。 (三)油輪用者應記錄流出物之油含量,並以一百萬分之一為單位。 (四)閥之啟閉位置。 (五)警報。 (六)故障。 (七)人工操作之行為。 四、前款各目之資料應於左列時機內印出: (一)排洩開始時。 (二)排洩停止時。 (三)每隔十分鐘。 (四)發出警報狀況時。 (五)恢復正常狀況時。 (六)變更閥序或閥之啟閉位置時。 (七)輸入資料時。 (八)油輪用者,其排洩計算率每次變更達每浬一○公升時。 (九)擇定零位或校準狀況時。 (十)人工控制時。 五、油輪用者第三款規定之資料,其記錄方式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能指出海圖上之速度,如該速度為可以控制者,該紀錄器應備有標示器,以鑑定海圖紙上之速度。 (二)應具有方法使海圖紙自紀錄器取下後,海圖紙上仍能指示時間、日期及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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