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之處理裝備組,其裝置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應依核定之製造圖說裝置之。 二、應以鋼質或同等材料之管永久附裝於油水分離器,管路斷面積之變化應使逐漸變化。 三、連接管路之佈置應儘可能保持平均流動特性,彎頭等設施應儘可能減少。 四、應儘可能與其所附裝之油水分離器位於同一水平面上。 五、更換元件或清潔內部時,應能避免油之洩漏。 六、取樣點應儘可能接近出口管路之垂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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