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2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油輪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得排油入海所裝置之管路,應通向露天甲板或該輪量深壓載狀況時水線以上之舷邊。通向水線以下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在港口或離岸終端站所排洩者為隔離壓艙水或清潔壓艙水。 二、船舶未經改裝不能在水線以上排洩隔離壓艙水。但在排洩前實施檢查證明艙櫃內之水未為油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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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輪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得排油入海所裝置之管路,應通向露天甲板或該輪量深壓載狀況時水線以上之舷邊。通向水線以下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在港口或離岸終端站所排洩者為隔離壓艙水或清潔壓艙水。 二、船舶未經改裝不能在水線以上排洩隔離壓艙水。但在排洩前實施檢查證明艙櫃內之水未為油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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