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輪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得排油入海所裝置之管路,應通向露天甲板或該輪量深壓載狀況時水線以上之舷邊。通向水線以下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在港口或離岸終端站所排洩者為隔離壓艙水或清潔壓艙水。 二、船舶未經改裝不能在水線以上排洩隔離壓艙水。但在排洩前實施檢查證明艙櫃內之水未為油污染者。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216條,如果油輪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可以排油入海所裝置的管路,但是有以下條件: 1. 管路應該通向露天甲板或者載貨狀態時水線以上的舷邊。 2. 如果通向水線以下,則應該符合兩項規定: a. 在港口或離岸終端站排洩的水應該是隔離壓艙水或清潔壓艙水。 b. 未經改造的船舶不能在水線以上排洩隔離壓艙水,但在排洩前必須證明艙櫃內的水未受油污染。 針對第一項,目前未找到特定的與參考資料相關之範例。可見相關法規規定具體實施細節,需要參考更多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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