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2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噸位二百以上或未滿二百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船舶,應裝置下列設備: 一、污水處理設備或污水溶化及消毒系統。 二、收集並儲存污水之艙櫃,該艙櫃除具有足夠溶量外,並應裝有指示聚水量之指示器。 三、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排洩污水用標準排洩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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