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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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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噸位二百以上或未滿二百經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船舶,應裝置下列設備: 一、污水處理設備或污水溶化及消毒系統。 二、收集並儲存污水之艙櫃,該艙櫃除具有足夠溶量外,並應裝有指示聚水量之指示器。 三、符合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排洩污水用標準排洩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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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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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23 條規定:「總噸位二百以上或未滿二百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船舶,應裝置下列設備: 一、污水處理設備或污水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