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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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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五、回音測深儀。 六、舵角指示器。 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八、螺距指示器。 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十、轉向率指示器。 十一、無線電探向器。 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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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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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25 條規定:「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