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2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五、回音測深儀。 六、舵角指示器。 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八、螺距指示器。 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十、轉向率指示器。 十一、無線電探向器。 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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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編所稱航行儀器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標準磁羅經。 二、操舵磁羅經。 三、電羅經。 四、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五、回音測深儀。 六、舵角指示器。 七、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八、螺距指示器。 九、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十、轉向率指示器。 十一、無線電探向器。 十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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