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探向器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探向器應予保護以避免由天線所導致之超電壓。 二、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之裝置應於可能減少機械或其他噪音之干擾。 三、為使方位能有效決定,探向器天線系統之安裝應減少因接近其他天線、吊桿、帆旗等金屬升降索或其大巨大金屬物體而受干擾。 四、探向器與駕駛台間,應裝設有效之呼叫及通話之對講設施。 五、所有探向器在最初裝置時,應調整至航政機關核可之程度。任何天線或甲板上之結構物,其位置之任何變更可能影響探向器之準確性時,其調整應由校正方位或進一步之調整以確定。調整之細目並應每隔一年予以校驗。調整度及任何校正其準確性之紀錄應予保存。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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