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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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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依規定設置之無線電信設備及其守聽設備,當主電源失效時應可從船上應急電源供電,其供電小時數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以後建造之客船,三十六小時。 二、八十四年二月一日以後建造之貨船,十八小時。
  2. 2.前項應急電源應為獨立自足式,得為發電機或蓄電池,其詳細要求應符合相關國際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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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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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65-3 條規定:「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船依規定設置之無線電信設備及其守聽設備,當主電源失效時應可從船上應急電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6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